年北京积分落户政策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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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9日,市民政局局长李万钧在“市民对话一把手”栏目中表示,为吸引外地优秀人才来京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本市将研究实施非京籍养老服务人才积分落户优待政策。此外,今年全市将建设不少于200家养老服务驿站,优先在老龄人口密度大的地方建设。为了方便住在老楼的老人上下楼,今年所有的养老服务驿站将配备爬楼机,社区老人可免费租用。

打造“四级三边”养老体系

“北京平均每天增长500位60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增加15万。按照这种速度,以后户籍人口中,每3个人中就会有1个老年人。”李万钧说,截至目前,北京市的户籍老年人口数量已经达到了350多万,到2020年将突破400万。

面对这350多万老年人,本市正在建立“四级三边”养老服务体系。“四级”即市、区、街道乡镇和社区四个层面。市级负责统筹谋划、出政策以及行业监督,区级建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统筹区里的养老服务资源,街道和社区居委会通过养老照料中心和养老服务驿站直接为老人提供服务。李万钧说,“市区两级更像总调度台,而街居两级则是老年人就近获取养老服务的总服务台。”根据规划,大部分老年人在周边3公里内就有养老照料中心,1公里内有驿站。“三边”指老年人的周边、身边、床边。周边是让老年人在活动区域内能享受到应该享受的服务,身边就是老年人下楼以后就可以有贴心的服务,床边是指养老服务要延伸到家里。

今年养老驿站将配爬楼机

“现在96%的老年人选择在社区和居家养老。”李万钧说,本市从去年开始启动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并开展了150个试点,利用社区的设施和资源,让老年人不离社区就近享受方便快捷的为老服务。

李万钧出示了一张全市老年人口分布地图,这张图颜色深浅不一,有红、橙、黄、蓝和白多种颜色,中心城区红色和橙色的区域相对多。“像红色区域,1平方公里老年人超过了1万人,橙色方块中也得有三五千人。”李万钧说,驿站设置的原则就是追着老年人扎堆的地方走,今年,市民政局将对深红色、红色的地方首先建设驿站,争取用1至2年时间均衡建设,再用1至2年逐步加密建设,“十三五”时期,全市计划建设1000多个驿站,实现全覆盖。

民政部门曾经做过调查,老年人最看好的上门服务有医疗、就餐、助浴和家政。去年市民政局在城六区和房山、顺义开展了养老助餐服务试点,通过扶持专业餐饮企业、增强养老照料中心辐射功能等方式,建立了中央厨房+社区的配餐、送餐和助餐体系,各个区都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住在老旧小区的老人,由于没有电梯,上下楼格外不方便。针对这一情况,李万钧表示,今年所有的养老服务驿站将配备爬楼机,辅助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上下楼。“每台爬楼机的价格在2万至4万元左右,政府将给养老服务驿站提供补贴。驿站配备之后,老人可以免费租用。”

扶持嵌入式小型养老院

截至底,全市养老机构共有587家,其中531家处于开业运营状态,还有56家处于开工建设中。全市拥有养老床位12.6万张,其中运营床位11.1万张。李万钧说,目前床位闲置和一床难求现象同时并存,机构分布与人口密度地区也不完全匹配。“所以近些年来,我们不再把床位建设数量指标作为考核各区养老工作的唯一指标,特别是《居家养老服务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们把养老工作重点调整到居家养老上来,推动机构、社区、居家融合发展,开展街道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扶持建设街坊式、家门口、嵌入式的社区小型养老院和服务设施,并通过设施平台实现入户为老人服务,得到了基层各界和广大老年人的高度认可。”

将打造养老人才职称体系

针对养老服务人才的问题,李万钧坦言,目前全市养老服务队伍存在“三低三高”问题,即从业人员待遇低工作强度高、学历低年龄高、地位低流动率高。在总量上,也存在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目前养老机构住着6万多人,随着越来越多的老人入住,护理员的缺口就会显现出来。以目前在岗的机构养老护理员7000人计算,如按照护理员对老人的比例平均为1比4计算,缺口有2.4万人之多。

为解决养老护理人员总量和结构问题,去年12月本市出台了《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以“开源截流”为目标制定了相应政策。“开源”就是扩大养老服务人才来源渠道,让更多人才进到养老行业;“截流”就是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和扶持手段,让已进来的人才留得住。今后本市还将打造适合养老人才的职称体系,为护理员开办培训学校免费培训。目前正在研究社会保险、特殊岗位补贴等政策支撑,如为吸引外地优秀人才来京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实施非京籍养老服务人才积分落户优待政策;养老服务人才年老后优先入住养老机构;优秀养老服务人才,优先给予深造学习机会、优先推荐奖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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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紧密结合本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政策。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市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作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企业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创新创业指标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计最高分。

(六)纳税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加6分: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平均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积分落户的,每条记录减12分。

(七)年龄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

(八)荣誉表彰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获得以下荣誉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评选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国家相关表彰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九)守法记录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

第六条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包括积分落户指标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具体操作流程等。

第七条积分落户每年申请一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八条市政府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积分落户分值。市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和落户分值,初步确定年度积分落户人员,并将其积分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九条获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落户;其配偶、父母申请落户按照本市现行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办理。

第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对所在单位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当年及以后5年内不受理其积分落户申请事项。以上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由市有关部门对积分落户指标体系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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