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年武汉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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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武汉政府法制网发布《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同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发布《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两宗征求意见稿具体涉及武汉拆迁户的重要政策及主要变化包括:30平最低补偿面积标准的放宽、征收决定7日内公告、取消拆迁征收人员持证上岗要求等。

公示显示:两宗政策修订稿将分别在2月25日、3月4日截止意见征求,其具体原文参见文末附件。

30平最低补偿面积标准放宽

所谓最低补偿面积,即在房屋征收(俗称拆迁)过程中,给予居住困难户的一种补贴。

政策简单而言,即“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按照3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由修订稿可见,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条件成为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唯一要求,具体为“征收个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3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根据武汉统计信息网数据,,武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5.78平方米。而武汉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之一则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

武汉房地产业内表示:“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按照3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实际是一个执行超过10年的“老政策”。只不过之前的要求较多,分别是:

一是未享受房改政策或者住房保障政策;

二是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配偶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另无产权住宅房屋或者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

三是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

名词解释:房改政策,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指的是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房改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对未享受房改政策或者住房保障政策者在拆迁过程中提供补贴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建筑面积不足55平有补助

在《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修订稿中,“为解决小户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住房困难”,“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5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给予住房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以下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补助,建筑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补助标准降低5‰。”

政策可以解读为:解决了30平-55平夹心层住房困难户部分补贴问题,面积越小,补贴越多。

征收决定7日内公告

本轮征求意见稿对于征收公告做了具体约定,即: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7日内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此外,修订稿明确了,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同时,修订稿再次明确要求:房屋征收决定应当附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范围图,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范围图应加盖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印章。

政策可以解读为:拆迁更加公开透明,拆迁户的知情权获得更大保障。

历史无证房者,享受相应的补助奖励

修订稿对于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做了明确规定。

未经登记建筑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合法建筑,包括“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按许可内容实施建设的未经登记建筑”,第二类是违法建筑,第三类是历史无证房。

所谓历史无证房,有几种情况:

2004年9月20日之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的超出部分面积,认定为历史无证房。

原有房屋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拆除改建后的房屋未经登记的,改建后的房屋面积与原证载面积一致的部分,认定为视为合法建筑;对在2004年9月20日之前建成的超出部分面积的房屋,认定为历史无证房。

认定为历史无证房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但不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建成时间在1991年7月3日之前的,按照房屋实际用途(商业门面除外)价值的95%给予补偿;建成时间在1991年7月3日至2004年9月20日期间的,按照房屋实际用途(商业门面除外)价值的85%给予补偿。

政策可以解读为: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历史遗留问题宽松处理,越早期的问题越宽松,而对违法违建则坚决不留情。

鼓励货币补偿,最高可奖励补偿款增加10%

修订稿显示:为鼓励货币补偿,征收个人住宅,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标准给予奖励。

1月21日,湖北省住建厅表示:“十三五”期间,湖北省将着力推进棚户区安置、公租房筹集“两个货币化”,实施棚户区改造39.2万套,力争棚改货币化安置率达到50%以上,消化库存商品房20万套左右。而加大货币化补偿的目的,主要在于消化商品房市场供应,实现棚改与商品房市场协同发展。

据房掌柜了解,10月10日,武汉即明确提出,武汉棚户区改造将以货币补偿为主,还建房安置为辅。起,棚改中货币补偿的占比要超过50%,同时,?口、武昌、青山和洪山四个城区将停止新的双限房(拆迁安置房)立项审批,四个城区棚改拆迁安置户,只能选择货币补偿。实际上,,武汉江汉区货币补偿比例已超90%。

政策可以解读为:鼓励“拿钱走人”“出旧换新”。

取消房屋征收需持证上岗要求

根据原征收政策要求,征收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这本为全国性政策,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规处处长张颖曾明确表示,在拆迁现场工作和入户协商、进行行政调解时,拆迁人及其委托的拆迁公司直接参与拆迁工作的人员须佩戴“上岗证”,未佩戴证件不得上岗,特别是不得入户协商、调解。

本轮政策修订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将原有持证上岗要求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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