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场舞的法律规定,广场舞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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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饭过后,约上三五好友去广场上锻炼身体、舞动身姿。没错,深受老年人喜爱的广场舞,在十多年里快速发展,一度成为整个社会热议的焦点。如何引导宿迁市区广场舞活动有序开展,经过多方讨论和完善,《宿迁市市区广场舞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正式出台。宿迁未来的广场舞该怎么跳?广场舞管理方面又有哪些措施?昨日,记者采访了宿迁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市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主任尤文胜,就广场舞活动管理新规进行解读。

问:《办法》中,对广场舞的形式有哪些约定?其适用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办法》所称广场舞是指利用城市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馆户外场地、街道两侧开阔地带等社会场地资源,使用音响器材进行的以排舞、有氧健身操、搏击操、啦啦操、健身腰鼓、健身秧歌等为主要形式的健身娱乐活动。《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市东至张家港大道、南至南京路、西至通湖大道、北至环湖大道,及其延伸段围合区域内广场舞活动的监督管理。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问:开展广场舞活动在时间与地点上有哪些规定?

答:广场舞活动场地应选择在城市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馆户外场地、街道两侧开阔地带等公共场所,可以利用城市商业广场、边角空地等社会场地资源,但不得干扰居民正常生活、影响商家正常经营和破坏公共秩序。规定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广场舞活动。在中考、高考和国家公祭日等特殊期间,相关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宣传引导,避免因广场舞活动产生噪声污染等行为。

问:对广场舞活动中高音广播喇叭等高音量的音响器材的使用,《办法》有何规定的?

答:《办法》明确规定,在市区学校、医院、住宅小区、机关、科研单位、图书馆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广场舞活动的,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高音量的音响器材。在其他区域内进行广场舞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相应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

问:《办法》中规定进行广场舞活动时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相应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市区功能区是如何划分的,各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的具体标准多大?

答: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宿迁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宿政办发[2011]108号)相关规定,市区环境噪声执行如下标准:0类昼间不得超过5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40分贝,1类昼间不得超过5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45分贝;2类昼间不得超过6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0分贝;3类昼间不得超过6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4a类昼间不得超过7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4b类昼间不得超过7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60分贝。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标准适用于居民集中区、文教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办公的区域;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与工业相混杂的区域,以及城市规划建设的商业区域;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和已经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4a类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4b类标准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问:如果在广场舞活动场地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怎么办?

答:广场舞活动场地需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或其他活动的,相关行政部门或牵头组织的单位应于活动举办3日前通过发布通告等方式,告知广场舞活动的团体、组织和个人,引导其在活动期间选择其他适宜场地进行广场舞活动。

问:广场舞活动对于活跃群众文化生活、提高公民身体素质有积极作用,我市对于广场舞活动有哪些支持鼓励措施?

答:《办法》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可以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对广场舞活动给予资金及设备支持,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广场舞团队负责人和领头人参与广场舞活动培训辅导。另外,文化、体育等行政部门应采取划片指导、结对帮扶、培训指导等方式,加强对广场舞活动的服务和指导。根据需要开展免费发放教学光盘、公益培训、展演展示、原创作品征集评选等普及推广活动,为群众学跳广场舞提供方便。要求民政、文化、体育等行政部门应鼓励指导建立广场舞协会等文化体育社团组织,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

问:开展广场舞活动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答:除了在地点、时间和噪声排放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外,《办法》还规定,参与广场舞活动的团体、组织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和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有下列行为: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或者绿化、市政等设施;擅自侵占城市道路或者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传播淫秽信息或者进行色情表演;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者煽动闹事;强行侵占他人财物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进行各种邪教、迷信活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非法携带危险品进入场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问:广场舞活动的管理涉及到各级政府和诸多部门、单位,具体管理职责是如何明确的?

答:《办法》明确,各级政府应将广场舞活动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依法管理、场地管理单位配合、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等广泛参与的广场舞活动管理机制。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广场舞活动噪声污染、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城市市政设施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广场舞活动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及社会治安等行为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市区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调整及公布、广场舞活动环境噪声监测的技术指导。文化、体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广场舞活动的行业指导、培训扶持、宣传推广、监督管理。

问:在广场舞活动日常监督管理上,《办法》中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本辖区内广场舞活动进行统计。统计内容应包括活动地点、活动时间、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要求相关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广场舞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备必要的专业噪声检测设备,及时解决群众诉求,化解因广场舞产生的矛盾。要求广场舞活动场地管理单位应主动配合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物业管理组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同时,要求各区政府应向社会公布广场舞活动监督方式,统一受理、处置群众相关举报投诉。

问:《办法》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本办法市政府于11月10日印发,自12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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