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员上班网购的浅析
公务员上班能否网购应有细致区分
双十一期间,浙江永康市纪委组织了3个正风肃纪检查组,对公职人员上班时间的网购行为开展暗查暗访,结果查处了7名上班购物人员。(11月12日浙江日报)
按理说,国家给了公务员工资,那么其上班时间就属于了国家这个雇主。如此一来,若公务员这个佣员在已不属于自己的时间里干了与工作不相关的事,那就违反了劳动合同,就理应承担违反合同的后果——受到查处。
但对于劳动时间的确定,似乎该有更加细致的区分。比如,若雇主结合实际情况,允许雇员在中午休息时听听歌、玩玩游戏,从而放松一下整个上午都紧绷的神经,让下午的工作更有效率,那么在此时间段里干点与工作不相关的事情又有何妨呢?
10月29日,山东阳谷县一公务员在工作时间上网听歌,结果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同日,山东东阿县水务局一科长在工作时间浏览汽车网页,结果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类似这样的“反四风”查处通报还有很多,笔者也并不怀疑其积极意义——清除公务员队伍里的尸位素餐者,让公务员队伍更有效率。但撇开《劳动法》不谈,上级纪检部门在查处时,似乎也应了解一下得被查处者以及单位的实际情况。
拿听歌来说,若某位办事人员因公事受到了委屈而心情不佳,而此时手头也没有工作,那听听歌舒缓一下情绪又何妨呢?只要不是一整天都在听歌,置办事窗口外的老百姓不理,都可以理解。试想,若这位心情受损的办事人员找领导倾诉,请领导开导,占用的可就是两个人的工作时间了,就更不划算了。
因上班时间受到查处或丢掉官帽者可谓汗牛充栋,这其中自然不乏消极怠工、自由散漫者,查处他们的意义不言自明:为国家清除蛀虫,让那些“占着茅坑不拉屎”的人去过一过一份耕耘一份收获的“苦日子”。
但这类查处,不能为了查处而查处,对于某些“躺枪者”,理应从误伤名单中拉回来,这不仅是坚持“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原则,也是节省人力资源,节省培养成本。(文/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