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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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最新信息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推行公务员制度和深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只有企业的养老保险改革而无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社会保障体系就建立不起来或者不健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就会受到影响。目前,由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不同步,各种问题已显露出来。

  1.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缺乏法律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自运行以来,国家至今尚无有效的政策指导,因此导致各地出现了政策上的多样性和不配套性,以及方案上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一些地方干脆维持现状。

  2.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相对滞后,各种社会矛盾——尤其是对人员流动的妨碍——已显露出来。企业职工调到机关或事业单位,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无法衔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到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没有来源。

  3.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自身存在的弊端也逐步暴露出来。个人自我保障意识淡薄,缴与不缴、缴多与缴少均不与养老待遇挂钩,没有体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和待遇与贡献相联系,严重影响了单位和个人的缴费积极性。实行现收现付方式没有积累,无法应付人口老龄化高峰的来临。

  4.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差异的矛盾日益突出。机关事业单位仍按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养老金,标准高于很多企业的同类人员。国家规定按照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而机关事业单位则同工资捆在一起调整。办法不一样、调整幅度也不一样,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冲突。

  这些问题和矛盾必须通过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建立统一的、健全的养老保险制度解决。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基本思路

  第一步要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养老保险统一运营。第二步在统一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上,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保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待遇不降低,同时又不造成在统一制度内与企业人员之间的待遇不平等。

  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在缴费上要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像企业一样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便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在统一制度内要保证所有退休人员均享受同等的退休待遇。

  在统一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外,推行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使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结构成为“两阶层型”,第一层是基本养老保险,是基础;第二层是补充养老保险,是补充和提高。

  1.定位。

  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原则上应是法定的、强制的和终身的。要使这项改革落到实处就要制定专门的政策法规,对补充养老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实行定位,对其运营和管理更要有配套的政策法规支持,特别是资金来源要作出法律保证。

  2.待遇。

  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加一块补充待遇并不构成社会不公平问题,仅仅是工作性质所带来的待遇差别。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并轨统一,所以在统一制度内部不存在原有的待遇差别,因而也不会发生筹资相同而待遇不同的侵占公共基金行为。

  3.资金。

  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必须由国家财政保证供给。实行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改革,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收支体系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保障改革所需资金。从总体看,由于改革仅是对原有退休金制度的替代,因此并不会明显增加现有财政支出压力。基本养老保险与补充养老保险应分开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应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成果,在缴费要求和给付待遇等方面都应与企业一致,使这一块真正做到不存在差别的完全统一;补充养老保险有其机关事业单位的特殊性,适用对象、资金来源和政策目的都与企业有所不同,因此需要分开管理,进行单独核算分别管理。

  4.替代率。

  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的给付替代率一般不低于15%左右。我国目前往往是替代率很高,而实际养老金水准却较低。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替代率应介于50%—55%之间,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此基础上增加补充养老保险15%左右的替代率,最终应达到65%—70%。这个替代率水平可能会与现行的待遇有差距。要保证今后养老保险给付水平不降低,通过工资收入的不断提高而调整缴费基数,经过一个可能多达二三十年的过渡,逐步降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替代率,以最终达到预期的法定替代率水平。

  此外,在统一制度与补充制度之间应建立合理的“联动机制”。在统一制度提高替代率时,补充制度的替代率应适当降低,从而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补充”后的养老保险替代率,始终保持在规定的替代率要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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