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方案
体制改革的方案已经出台并开始征求各方面意见。此方案对中国现有的27个国务院组成部门要进行大幅合并成大部。而大部制的改革同时要配合事业单位的改革一并进行,事业单位根据其职能,一部分转变为企业或民间团体,一部分则转变为行政机关,同时并入政府组成部门。其方案主要调整内容有:
一、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调整
1、国家发改委进一步收权,转变发改委职责。彻底取消发改委对微观管理实务和具体审批事项的职权,逐步将其主要职能转变为宏观规划的制定和研究。将发改委全称改为国家发展与改革规划委员会。
2、撤销科技部。将科技部的科研规划和管理方面的职能并与教育部,将教育部改为教育科学部。
3、把科技部经济领域的科技管理职能并入工信部。将工业和信息化部改成工业与信息技术部。
4、撤销国土资源部。将国土资源部的资源管理职能并入环保部,组建环境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的土地规划与管理职能划入住建部。
5、撤销铁道部。将铁道部并入交通运输部,在交通部下组建铁路运输管理局,负责铁路建设规划、铁路运输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将地方铁路局改制为铁路运营企业集团,实现铁路运输市场化。
6、撤销水利部。将水利部与农业部合并,组建大农业部。
7、撤销计划生育委员会。将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卫生部合并,组建人口与卫生部。
8、将审计署与监察部合并。重新定名为监察审计部。
9、将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部和民政部合并。重新定名为社会工作部。负责就业、社保、社会救助、社团注册方面的事务,将原民政部的行政区划调整审批的职能划入发改委。
10、基本保持外交部、国防部、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人民银行。
11、为保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而是独立的国家机构,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平级。
12、国家安全部降格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改名为国家安全总局。
13、将国家民族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与国务院侨办、港澳办、台办合并。重新组建并定名为国家和平统一委员会。
二、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调整
1、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将原国家税务总局职能并入财政部。在地方则取消地方税务局。
2、撤销国家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安监总局和药监局。将原国家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安监总局与卫生部下属的药监局合并,重新组建并定名为国家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总局。
3、撤销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体育总局。将原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体育总局并入文化部。
4、撤销国家统计局。原国家统计局并入发改委。
5、撤销国家林业局。原国家林业局并入农业部。
6、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原知识产权局并入教育科学部。
7、撤销国家旅游局、文物管理局。原国家旅游局和文物管理局并入文化部。
8、撤销国家宗教事务局。原国家宗教事务局与国家民委合并;国务院侨办、港澳办、台办并入,重新组建并定名为港澳台侨和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9、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家防腐局并入监察部,成为监察部下属的国家局。
三、国务院办事机构调整(拟取消的国务院办事机构)
1、国务院侨办、港澳办、台办一同并入港澳台侨和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国务院法制办并入司法部。
3、国务院研究室的规划职能并入发改委,文件起草职能并入国务院办公厅。
4、国务院新闻办、国家档案局并入国务院办公厅。
四、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调整
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并入国家发改委。
2、新华社实行企业制度改革。
3、合并地震局和气象局。组建地震与气象研究中心,定义为官办科研机构。
4、中科院、工程院和社科院不再作为事业机构,转制为官办科研机构。
5、合并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组建国家金融业监督管理总局,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之一。
6、撤销电监会,成立新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能源监督管理总局。
7、将社保基金会和自然基金会进行企业化转制。
五、国务院管理的国家局调整
1、将国家信访局划归司法部管理。
2、将国家粮食局划归农业部管理。
3、撤销国家能源局。将能源开发规划职能划入环境资源部,将能源价格监管职能划入新成立的能源监督管理总局。
4、中国民用航空局改为国家民用航空局。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划入新设立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6、将煤监局并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如此,国务院机构将发生巨大变化,新形成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有原来的27个减少为18个,分别为:
1、外交部
2、国防部
3、国家发展与改革规划委员会
4、国家民族与宗教事务委员会
5、社会工作部
6、教育科学部
7、工业和信息技术部
8、公安部
9、监察和审计部
10、司法部
11、财政部
12、环境资源部
13、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4、交通运输部
15、农业部
16、商务部
17、文化部
18、人口和卫生部
国务院直属机构仅有6个,分别为:
1、国家海关总署
2、国家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总局
3、国家金融业监督管理总局
4、国务院参事室
5、国家安全总局
6、国资委(国务院特设直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