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12月31日,自治区人社厅举行广西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新闻通报会。我区将从1月起,正式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力争在底前,将符合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全部纳入参保范围。
目前,我区已陆续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改革范围、缴费比例、待遇计发方法、转移接续等进行明确
1、与企业缴费政策保持一致
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加上城镇企业职工和其他就业群体,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企业和城乡居民。自治区人社厅副厅长雷震介绍,目前广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已超过2200万人,但还有近180万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未覆盖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内,机关事业单位仍实行原有退休制度。不同的退休养老保障制度模式,产生了“双轨制”、“待遇差”的矛盾。
实行新政策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与企业缴费政策保持一致,有利于人员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此外,将为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实现新老制度待遇的平衡衔接。职业年金的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这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下一步,自治区人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我区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2、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据介绍,此次改革将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能够更加全面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事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进一步增强激励性。
关于改革后的养老金待遇,我区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雷震介绍,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即“老人”,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即“新人”,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即“中人”,采取将改革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此外,结合我区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由自治区政府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3、收支缺口由财政补助
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记者了解到,6月我区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后,就开始从10月1日算起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职业年金。
南宁市某单位副科级干部陈先生说,现在他每个月都缴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他每月应发工资4000多元,到手工资3000多元,每月缴纳养老保险330元、职业年金165元。
黄先生是某乡镇政府科员,他说,加上乡镇补贴300元,他每月应发工资约3500元,每月缴纳养老保险200多元、职业年金100多月。扣除这些以及住房公积金、医保后,到手工资约2700元。
由于“中人”占比重较大,采访中,一些“中人”对财政如何补足收支缺口表示顾虑。自治区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称,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收支缺口,都由财政进行补助,个人不用担心。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将积极筹措资金,按改革政策要求,将所需资金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为避免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我区《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此外,现阶段,我区建立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各级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制度。在全区范围内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及实现自治区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过渡到自治区级统筹。
相关知识
实行“一个统一、五个同步”
“一个统一”,即:改革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建立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
“五个同步”,即: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改革范围和对象
不包括离休人员和编制外人员
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对象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明确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同时要妥善安排好其他两类群体:一是对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他们离休待遇的调整由国家单独制定政策,资金由原渠道解决;二是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目前大都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要通过继续推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养老保障权益。
缴费标准
个人按缴费工资的8%缴费
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缴费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和低于60%的,分别按300%和60%确定。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利率计息。
缴费基数
机关单位与事业单位不同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自治区统一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自治区统一规范后的绩效工资。单位缴费基数等于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自然年度执行,实行一年一定,即在每年年初将全年的缴费基数一次核定。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3类人区别对待
老人,即10月1日(不含)前已退休人员,继续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新人,即10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以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中人:即9月30日(含)前参加工作、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更好地保持中人待遇的衔接,设定10年的过渡期(即10月1日~2024年9月30日),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转移前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参保人员在我区同一统筹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
无论哪种转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参保人员的利益不会因转移而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