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市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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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背景

2月,国家出台《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2月,江苏省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出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我市为与国家、省政策保持一致,制定出台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宿政办发[2015]56号),自1月1日起实施。

参保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档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12个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其中100元缴费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管委会为其全额代缴。

缴费方式

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缴费(每年1月1日?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参保人需携带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劳动保障所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后至指定金融机构缴费即可。

政府补贴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选择1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30元/人.年;选择300元、4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人.年;选择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60元/人.年;选择1500元、2000元、2500元以上补贴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80元/人.年。有条件的县或区(开发区、新区)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待遇享受

(一)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我市新农保或城镇居保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在本意见实施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其最低标准由省确定,并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县或区(开发区、新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提高和增发基础养老金部分的资金由县或区(开发区、新区)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05元。

(四)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并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宿政办发?2014?37号)文件执行。

补缴规定

我市新农保或城镇居保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本意见实施之前未参保或未连续缴费的,可以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本意见实施后,应按年连续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时,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意见实施后有断保年限的,相应延迟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间。

我市新农保或城镇居保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延长缴费至15年,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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