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金充公的误解浅析
“养老金充公”伪命题真尴尬
近日,多地人社部门表示,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可以依法由继承人按规定继承。这一表态源于全国人大代表、中信重工董事长任沁新在两会抛出的问题:“工薪族用几十年的职业生涯交钱,但是可能到去世,自己交的钱还没有领完就‘充公’了,难道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活得久一点吗?”
人大代表提出退休人员去世后养老金充公的命题,最后被证实是个“误会”。早在2011年6月,人社部颁布《实施若干规定》,就白纸黑字写明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但说这个命题是个“乌龙”,又不完全准确。许多媒体也随之,讨论养老保险该不该继承、怎么继承、是不是公平。
已经考虑完毕、征求过社会意见并正式发布执行的养老金继承一事,就这么重新成了讨论的话题。
就此产生的疑问是:国企的董事长都对养老金继承一事不清楚,那么普通职工会不会清楚呢?如果参保员工去世(无论退休前还是退休后),企业的人事部门或者社保机构,会不会找到逝者的亲属,告诉他们有一笔钱可以继承,办手续需要哪些材料,为他们提供方便呢?
这确实得画一个大大的问号。从媒体报道的各省的具体规定来看,似乎也不是很明确。比如,有些地方规定的,是个人缴纳的部分(工资的8%)可以继承,单位缴纳的部分(工资的20%)进入“统筹”?也就是所谓“充公”;完全自己缴纳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者或个体户则是8%继承,12%统筹。这和人社部规定的“全部依法继承”也有很大差距。
说白了,这就是*提到的“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一项人社部颁布的规定,到了具体落实的时候,就“笼在云雾中”了。执行的标准,不知道是不是打了折扣,具体的程序也不明了,官员、老总都还在就此提问。如果不是这次“误会”导致人社部门出来解释,媒体去翻文件,也许还有很多人都在糊涂之中。
这是一种尴尬,但这种尴尬并不仅仅存在于关于养老保险继承的这一个命题里。在生活的很多地方,都存在着类似现象。明明政策有了、规定出了,大家却不知道,知道了也不明白该怎么办。比如医疗费用的异地报销,目前有许多前提条件。对这些条件,许多人就不清楚,有的人享受不到,有的人则不知道可以去享受。
解决这一类的尴尬,最重要的是透明。政府出台了改革的政策、新的规定,一定要告诉大家来龙去脉,最明确地予以强调和说明,甚至可以组织相关的系统如人事部门予以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