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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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兰州市人社局获悉,《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于日前正式印发实施。《实施办法》除明确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坚持的“四个统一”(统一制度名称、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管理服务、统一信息系统)外,还有参保范围、提高缴费档次和缴费激励机制、规范集体补助等筹资机制、调整了个人账户计息政策、完善制度内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等10大政策调整以切实提高居民养老保障水平。

关键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办法》明确,兰州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保。个人缴费在原来100元-1000元10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设了1500元、2000元2个缴费档次,变为12个缴费档次。此外,《办法》规定,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并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

年满16周岁居民

均可在户籍地参保

首先,《办法》明确了参保范围。兰州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提高缴费档次和缴费激励机制。个人缴费在原来100元-1000元10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设了1500元、2000元2个缴费档次,变为12个缴费档次。缴费补助标准为: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5元,近郊四区财政分别每人每年补贴10元、20元、30元、40元,远郊四县区财政分别每人每年补贴5元、10元、15元、2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500-1000元档次缴费的,近郊四区财政每人每年补贴50元,远郊四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5元;对选择1500元档次缴费的,近郊四区财政每人每年补贴60元,远郊四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2000元档次缴费的,近郊四区财政每人每年补贴70元,远郊四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

继承账户资金余额时

不再剔除政府补贴

此外,《办法》规范了集体补助等筹资机制。《办法》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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