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普适性与普惠性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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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我国不具有普适性

  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差距非常大。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平均工资水平也较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还不具有普适性。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379元,月平均工资4365元,扣除五险一金后还达不到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我国东西部工资水平差距大,北京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3006元,而云南则为44188元。如果在中西部实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必然只有少数人能达到个人所得税缴纳标准,仅对这部分相对的高收入群体进行税收优惠,则会使原本就少的税收继续缩水,难以发挥政策的作用。按照我国目前的工资水平,仅有东部部分省市适合实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

2.“富人多受益”的逆向选择

  税收是经济的一大杠杆,国家利用税收进行收入再分配以控制国家宏观经济,维护社会稳定。通常情况下,为了缩小贫富差距,一般遵循“富人多缴税”的原则。然而按照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随着收入的提高,其从税收优惠中获益更大,收入低的群体却不能享受优惠,难免有劫贫济富之嫌。另外,高收入者可能通过投保来避税,这样便会形成“富人多受益”的局面。

3.公平性缺失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公平性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保险的覆盖人群较窄。根据上海计划中的试点方案,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在试点初期采用“个人投保、企业安排”的“个险团做”的方式,不接受个人单独购买。这一规定就排除了没有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和未在职的城乡居民,他们大多没有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是最需要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的人,他们更需要具有国家税收优惠的养老保险产品来安排养老。另一方面,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忽略了大部分群体的利益,政策的实施有失公平。一项政策性保险应有利于大众,至少要惠及一半以上的人,才有推广的价值,而目前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惠及的是少数的高收入者。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能多大程度上激发职工的参保意愿与政策设计密切相关,也关系到政策能否推广。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与我国国情有不适应之处,其普适性和普惠性不足。但是,从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的角度,提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增加了养老保险体系中市场化因素,这一理念极具价值。而且与非递延性模式相比,它更能激励职工参与商业养老保险,增加退休者的实际收入,提高其生活质量。

  在我国,要全面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有几个需要重视的问题:首先,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政策应体现差异性,不能“一刀切”。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如果实行统一的政策,受益大的是发达地区和高收入者。因此,在政策设计时应体现差异性,给欠发达地区以更大的政策优惠,例如对于扣除五险一金后收入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下的职工,国家可以给予直接补贴,鼓励低收入者参与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让低收入者也能从中获得实惠。其次,免税限制政策应更加科学。建议采用比例限定和总额限定相结合,免税比例应适度,比例过高会加重财政负担,比例过低会影响参保人的积极性。再次,完善资本市场,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目前我国投资市场尚未发展成熟,应积极鼓励资本市场的发展,为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提供便利。最后,制定相关法规,加强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监管。明年即将进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应制定实施细则,保障参保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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