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改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恩施市改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企业改革步伐,确保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改制过程中,无论企业发生兼并、分立重组、租赁、拍卖、解散或破产等均应向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办理养老保险有关手续,其职工必须继续参加社会劳动养老保险。
第三条 企业实行拍卖、解散、破产等形式一次性改制,则企业的离退休职工,以及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经批准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职工,必须从企业转让收入中,优先一次性向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划缴养老保险调节基金均按人平5000元计缴,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内的提前退休人员以5000元为基数,每提前一年按在基数上加1000元计缴;医疗保险金均按人平5000元计缴。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必须按规定全额发放养老保险金及去世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困难补助费等。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由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参照有关医疗保险单位的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改制企业实行一次安置的在职职工,无论是否重新就业,只要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原缴费年限和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规定的退休待遇。其缴费与个体工商户一样,依据社会平均工资,按照企业和职工本人缴费比例之和,直接到社会劳动保险部门缴纳。
第五条 改制企业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企业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比例,从1998年1月1日起,统一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月工资总额23%的比例缴纳,以后随着职工缴费工资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以及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逐步降低企业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从1998年1月1日起为职工本人缴纳工资的4%,以后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一般每两年调增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纳工资8%。
第六条 企业改制过程中,原则上应以现金形式优先清偿改制前欠缴的养老保险金和一次性安置时按规定划交社会劳动保险部门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对全部缴纳现金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优先安排部分资产作价抵缴。
第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劳动局负责解释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