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解读
8月底,楚雄州政府向各县市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印发了《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下称《细则》)。
《细则》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金待遇形式。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为:参保人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社会捐助、基金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构成。
《细则》要求,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根据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每年度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按年缴费。
另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金融机构预存代缴制,参保人应将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个人社会保障卡(或养老保险存折)内,由金融机构代扣代缴。暂不具备代扣代缴条件的,可由村(居)委会、社区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缴,并由金融机构开具专用缴费凭证。
《细则》的第十三条提出,各级政府对参保缴费和养老金待遇给予政府补贴,政府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视今后国家和省、州有关政策适时调整。同时,不同类型的补贴补助发放,各地级财政所承担的比例不同。
基础养老金补贴:
参保人符合享受养老金条件时,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付基础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由州、县市两级财政每月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具体承担比例为:楚雄市、禄丰县承担60%,州级承担40%;南华县、大姚县、武定县承担55%,州级承担45%;双柏县、牟定县、姚安县、永仁县、元谋县和州级各承担50%。
缴费补贴:
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省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在此基础上,对选择100元以上(不含100元)档次缴费的参保人,每增加缴费100元,给予10元的缴费补贴,但最高缴费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1500元、2000元缴费档次也只补贴100元),缴费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剩余部分由州、县市级财政承担。州、县市级承担比例为:楚雄市、禄丰县承担60%,州级承担40%;南华县、大姚县、武定县承担55%,州级承担45%;双柏县、牟定县、姚安县、永仁县、元谋县和州级各承担50%。
困难群体补助:
对重度残疾的参保人,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从本实施细则实施之年起,省级财政按照200元的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除省级财政代缴养老保险费外,对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符合享受养老补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省级财政同时按月支付养老补助,支付标准与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一致。对持有三、四级残疾证的参保人,州级财政每人每年给予50元的缴费补贴,并同时享受有关政府补贴。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有条件的县市、乡镇政府可视财力自行制定具体的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办法给予补助。
丧葬补贴:
参保人在参保期间死亡的,一次性给予600元丧葬补助金,由州、县市两级财政承担,具体承担比例为:楚雄市、禄丰县承担60%,州级承担40%;南华县、大姚县、武定县承担55%,州级承担45%;双柏县、牟定县、姚安县、永仁县、元谋县和州级各承担50%。
政府还鼓励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等为参保人提供资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公共事业资金筹资范围。但每年记入参保个人账户的各类补助、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本实施细则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县市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等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保)个人账户存储额按照有关规定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