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城乡居民可在居住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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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1日从宁德市人社局了解到,从今年开始,宁德市城乡居民持居住证(或暂住证)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此举将有利于推进宁德市城镇化建设,促进人员合理有序流动。

  据悉,宁德市16至59周岁城乡居民,在市内异地居住(不含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城镇)且持有居住证(或暂住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根据自愿原则,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户籍地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居住地。年满60周岁或已处于待遇领取阶段的城乡居民,仍按户籍所在地政策参保或享受待遇,不再办理在居住地参保或转移手续。

  城乡居民符合申请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居住所在地村(居)委员会申请参保登记,填写参保登记表,经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县级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办理新增参保手续,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符合居住地特殊群体参保条件的,参保登记时需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在户籍所在地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申请在居住地参保的,应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需到居住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及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证)等参保登记材料,经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县级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办理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人由居住地返回原户籍地的,也可自愿将保险关系转回原户籍地。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提醒,持居住证(或暂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居住地有关规定选择缴费档次和缴纳保费。在居住地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需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缴纳保费;在该居住地正常缴费至少10年。参保人员不符合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应将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核定并发放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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