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我国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并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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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保险双轨制是指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养老保险双轨制是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产物,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双轨制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同等学历,同等职称,同等职务,同等技能,同等贡献的人因退休时的单位性质不同,退休金也不同,企业比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金低两三倍。双轨制是当今中国社会最大的分配不公,导致养老金差距悬殊,因此消除双轨制,实现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与统一,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

  中国的退休改革从1992年开始,实行的是养老保险双轨制的退休制度。作为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产物,养老保险双轨制已历经二十多年的庇护,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主意识的普及,双轨制带来的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已不能被大众所接受。在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养老金发放水平的同时,将公务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实行与企业职工相同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确保公务员和企业职工在养老金的缴纳、享受上实行相同的制度,使养老保险双轨制走向并轨。

一、养老保险双轨制的由来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当时主要针对城镇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员,而这两者的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都是由国家和单位承担大部分养老责任。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为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我国开始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几次分分合合,最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改为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缴费的模式,即部分积累制的养老保险模式,也称通胀结合的制度。而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仍然沿袭上世纪五十年代建立起来的退休制度,国家承担养老责任,只要符合退离休条件,就可以从单位即国家财政中领取养老金待遇。

二、养老保险双轨制的两种模式

  中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城镇企业职工两大类人员采取两种不同的养老保险模式,享受不同水平养老金待遇的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采取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通过个人和单位缴费为主要筹资渠道,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国家作为责任主体,扮演者最后责任人的角色,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时候,,从社保基金中,核拨养老金;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采取的是,国家承担养老责任,具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个人无需缴纳养老费,只要符合退休或离休条件时候,即可按月从单位(国家财政直接划拨)领取退休金或离休金。

三、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弊端

(一)产生的弊端

  首先,双轨制下的养老保险制度使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远远高于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下的养老金水平,引发了待遇水平差异带来的不公平;其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双轨制阻碍了统一劳动力市场秩序的建立;再次,双轨制下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增加了财政负担。双轨制伴生的三个问题:一是筹资环节,企业职工要缴纳养老保险费,而机关事业单位不需缴费,这是个人义务方面的不公平;二是基金财务管理环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统账结合模式,机关事业单位采取现收现付模式,前者受缴费多寡与基金收益的影响,后者可以旱涝保收;三是待遇发放环节,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随物价上涨等因素而调整,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却与在岗者工资增长直接挂钩,前者符合养老保险制度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初衷,后者显然增加了退休者直接分享国家发展成果的福利份额。这样,两个制度下的人群的养老保险权益日益失衡,待遇水平差距日益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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