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生儿医保卡怎么办理及报销比例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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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新生儿参保缴费机制,切实减轻新生儿发生医疗费用对家庭的经济负担,甘肃省医保局、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近日联合印发通知,就做好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通知指出,当年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应自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按规定为该新生儿办理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参保缴费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因户籍等问题当年未能参保缴费,监护人可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为该新生儿办理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并自出生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监护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的,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通知明确,父母亲有一方在甘肃省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出生后在规定期限内尚未办理参保手续就因病死亡的,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由监护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母亲或父亲参保地经办机构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报销。

新生儿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在当年缴费期限之前缴费的,可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直接申报缴款;在当年缴费期限之后缴费的,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后,申报缴费,经办机构办理新生儿应缴费款核定业务时,应当只核定新生儿当年应缴费款。

甘肃省税务局 《关于做好新生儿参加城乡

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省医保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41号)转发给你们。为确保政策衔接顺畅,平稳过渡,结合我市医疗保险政策运行实际,提出五点要求,请各县区一并遵照执行。

01\《新生儿参保工作的通知》自2020年5月10日起执行,《陇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陇政发〔2019〕28号)附件2中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以及附件3中第六章第四十条规定不再执行。

02\2020年5月10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发生的住院费用,已经按《陇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陇政发〔2019〕28号)规定报销的,待遇正常享受,费用正常拨付。新生儿在5月10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医保待遇,必须按照《新生儿参保工作的通知》规定参保缴费后,可继续享受当年医保待遇。

03\新生儿在5月10日之前出院但还未办理报销结算的,以及在5月10日之后出院的,一律按照《新生儿参保工作的通知》规定,及时办理参保缴费,并将住院材料提交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给予报销。

04\新生儿首次就医出具的住院票据姓名与城乡居民医保系统参保信息不符合的,必须提供出生证明及户口簿等相关证明,经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可手工录入办理报销。

05\根据《新生儿参保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父母有一方在甘肃省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出生后在规定期限内尚未办理参保手续就因病死亡的,发生的住院费用由监护人携带相关就医资料到母亲或父亲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由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实父母参保信息后,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结算模块中手工录入住院信息,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相关政策予以报销。

陇南市医疗保障局   陇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陇南市税务局

2020年5月8日

关于做好新生儿参加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甘医保发〔2020〕41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按照《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新生儿参保缴费机制,切实减轻新生儿发生医疗费用对家庭的经济负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当年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应自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按规定为该新生儿办理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参保缴费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因户籍等问题当年未能参保缴费,监护人可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为该新生儿办理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并自出生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监护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为新生儿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的,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父母亲有一方在甘肃省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出生后在规定期限内尚未办理参保手续就因病死亡的,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由监护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母亲或父亲参保地经办机构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报销。

五、新生儿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在当年缴费期限之前缴费的,可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直接申报缴款;在当年缴费期限之后缴费的,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后,申报缴费,经办机构办理新生儿应缴费款核定业务时,应当只核定新生儿当年应缴费款。

六、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2019年度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因户籍问题未能参保缴费的,监护人应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按规定为该新生儿办理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参保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市州要在做好政策过渡的基础上,将现有新生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及待遇政策全部规范到本通知明确的范围内。同时,完善相关经办规程并提出信息系统参数调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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