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城镇医保报销比例,江西城镇医保缴费日期每年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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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全面推进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江西省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赣医保发?2019?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提高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按照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实行定额筹资办法。随着人口老龄化、价格上涨、收入水平提高、医保目录扩大以及待遇水平提升等多种因素影响,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整体提高6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250元。2019年已按220元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差额30元部分在缴纳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费用时一并补缴。

两类人员可以不缴纳2019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一是城乡困难居民,财政按个人缴费标准给予补助。具体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城镇已失业又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以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城镇贫困人口。二是高校大学生,筹资标准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根据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全额负担。

对持居住证参保的,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原来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而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看病费用报销不再分“城里人”“农村人”,在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统筹层次、大病保障机制等八个方面实现城乡统一。今后,各统筹地区将进一步统一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提高运行质量和效率。

同时,各地要推动地市级统筹调剂向基金统收统支过渡,做大做强基金“池子”,提高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推进医疗救助管理层次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层次衔接,增强各类人群待遇公平性协调性。规范统筹区内经办管理服务流程,健全市、县、街道经办管理服务网络。

《实施意见》中要求取消的个人(家庭)账户,指的就是仍然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取消和转化的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

三、提升大病保险的待遇水平

城乡居民医保新增筹资中15元财政补贴用于提高大病保险的待遇水平。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降低并统一起付线,从过去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降低到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下降了一半。二是提高报销比例,从50%提高至60%。

各统筹地区于2019年8月底前协商调整大病保险承办委托合同,于2019年12月底前按最新筹资标准完成拨付,确保政策、资金、服务落实到位。

同时,《实施意见》围绕大病保险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在提高服务管理效能、完善风险分担机制、规范信息共享、强化运行监测和数据统计等方面优化大病保险管理服务。

四、加大精准扶贫力度

《实施意见》聚焦贫困地区、贫困群体和“两不愁、三保障”中医疗保障薄弱环节,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加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的支付倾斜力度,明确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即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报销比例提高5%(即65%),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各地已实施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和其他政府兜底性医疗保障政策,到2020年底前逐步过渡到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供兜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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