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最新浙江城乡医保统一政策深度解读
为进一步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明确目标,统一参保范围、资金筹集、保障待遇等。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浙江城乡医保统一政策,欢迎大家阅读!
明确主要目标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参保范围、统筹层次、资金筹集、保障待遇、经办服务、基金管理和医保监管,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
统一参保范围
凡浙江省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有浙江省户籍的居民;在浙江省内就读的全日制学生;国家、省、市和县(市、区)规定的其他人员。
统一统筹层次
强化基金统筹共济,稳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协同推进大病保险市级统筹。
加强基金分级管理,落实各级政府基金支付风险防控责任。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规范市级调剂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建立市级调剂与县级基金风险防控挂钩机制。
有条件的设区市可探索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收统支。
统一资金筹集
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
科学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各设区市可设置最多不超过三档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档次,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并逐步向一档制过渡。
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贴。
统一保障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
以设区市为单位,逐步统一市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住院和大病保险等待遇政策,合理确定住院和门诊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稳定住院保障待遇水平,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保持在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倍以上,有条件的地区可不设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待遇水平,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门诊支付比例达到50%左右。
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杠杆作用,推动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
组织做好参保城乡居民两年1次健康体检工作,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和中小学生、儿童一年1次。
《意见》同时明确要统一经办服务,理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统一由人力社保部门承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能和经办服务职能。
统一基金管理,合并原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账户,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统一医保监管,整合现有医疗信息系统相关资源,建立功能完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统一高效的区域性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并做好与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