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最新湖北城乡医保统一政策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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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湖北省关于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有大致方案:将此前由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与人社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统一由人社部门承担;争取2017年起,执行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湖北城乡医保统一政策,欢迎大家阅读!

3月17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于近日发布。我省所有城乡居民,不受户籍限制,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各地具体政策将陆续出台,今年若9月参保,明年可开始享受待遇。

省人社厅医疗与生育保险处负责人介绍,去年5月,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城乡居民医保整合方案。此外,还制定了省级统一的医保目录,完成了人事和机构整合。不过,除试点地区外,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制度仍在分开执行。

《意见》出台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再无身份上的“二元分划”,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统一成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筹资标准统一,享受平等的医疗报销政策。统一由人社系统经办,使用同一个信息系统。

《意见》还明确,我省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省内城乡医保的,新生儿免缴当年参保费用,便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次年,则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

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特困群体,参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给予全额资助;低收入家庭中60岁以上老人、未成年人等其他特困人员的资助办法由各市州县具体制定。

今年,我省人社系统将加强医保管理服务,争取上半年实现跨省异地安置和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所有符合转诊规定的人员。

省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人表示,去年10月,我省医保结算系统就已经跟国家系统联网。今年2月,咸宁医保异地结算在成都通过国家测试,标志着我省达到了国家跨省异地结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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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增补原省级统一确定的新农合目录中的药品(含剂型),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乙类药品管理,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按现行规定执行。5月1日起执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20号),决定在《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医保药品目录》)的基础上,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城乡医保目录,是城乡医保制度整合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乡医保制度统一的重大举措,也是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医疗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确保城乡医保待遇公平,保障参保患者医保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社部门务必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用药范围不受影响,对《医保药品目录》进行修订完善,增补原省级统一确定的新农合目录中的药品(含剂型)(见附件1、2),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乙类药品管理,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按现行规定执行。修订部分药品限定支付范围(见附件3)。

将《医保药品目录》中药饮片部分中的“花椒”、“胡桃仁”,从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品种中删除。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政策按照《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44号)等管理规定及修订后的《医保药品目录》执行。

四、对原新农合主管部门增补的市县级使用的、且不在本次增补的《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各市州可采取过渡性办法,暂时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管理。具体支付范围、支付办法由各市州确定。

五、省《医保药品目录》将按照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规定,及时更新和调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解释。

六、本通知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各地要提前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政策的有效衔接和费用的及时结算。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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