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天津医保报销比例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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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和《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即可享受医保门诊、住院报销起付线调整和门诊医保额度跨年度积累三项政策利好。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天津医保新政策,欢迎阅读!

利好1:职工和居民今年没有报销门诊医疗费用,2017年可以降低门诊报销起付线。

自1月1日起,职工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医保待遇满1年(自然年度),且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即未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在本市医保政策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连续2年未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200元;连续3年及以上未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300元。

实例1、某在职职工至2018年连续三年参加本市职工医保。,该参保人员没有报销当年度门诊医疗费(即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未超过当年起付线800元),其2017年门诊起付线即可由800元降低为700元。如果该参保人员在2017年也没有报销门诊医疗费(既没有报销当年度门诊医疗费,也没有报销上一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下同),其2018年门诊起付线将由700元降低为600元。如果该参保人员在2018年仍然没有报销门诊医疗费,其2019年门诊报销起付线将由600元降低为500元。也就是说,如果该参保人员2016-2018年连续三年没有报销门诊医疗费,其2019年及以后年度门诊起付线将由800元降至最低500元。

同样,如果退休人员连续三年及以上均未报销门诊医疗费,其门诊起付线,70周岁以下人员将由700元降至最低400元,70周岁以上人员将由650元降至最低350元;如果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连续三年及以上未报销门诊医疗费,其门诊起付线将由500元降至最低200元。

实例2、某职工医保参保人员2018年门诊起付线为600元。2018年度内,该参保人员既未报销本年度门诊医疗费,也未报销2017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其2019年门诊起付线将在2018年基础上降低100元即为500元。

假设该参保人员2018年年满60周岁办理了退休,而按照本市医保政策规定,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门诊起付线比在职职工800元低100元即为700元。因此,该参保人员2018年办理退休后,在2019年继续享受降低门诊起付线的情况下,其2019年门诊起付线将在500元基础上再降低100元即为400元。

利好2:职工今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规定标准,2017年可以降低住院报销起付线。

自1月1日起,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完整年度职工医保待遇期间,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未超过1500元、退休人员未超过2500元的,次年住院就医时,第一次住院起付线降至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线取消。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以截至当年12月31日,年度医保基金支付个人台帐记录数据为准。

实例:某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1500元,其2017年住院就医时,第一次住院起付线,将由目前本市医保政策规定的三级医院1700元、二级医院1100元、一级医院800元,统一降至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不再收取政策规定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350元、一级医院270元的起付线。同样,如果退休人员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2500元,转年其住院起付线也将按照以上标准调整。

利好3:职工和居民今年门诊医保未超额度的,余额可以积累到2017年及以后。

自1月1日起,职工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完整年度医保待遇期间,当年未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或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达到统筹基金门诊最高支付标准(封顶线)的,其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与统筹基金门诊最高支付标准差额部分,结转到次年及以后年度本人住院医疗费报销最高支付标准(职工医保35万元、居民医保18万元),并逐年累加计算。

实例:某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完整年度本市职工医保待遇,截至12月31日,个人医疗费用记录其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2500元。2017年1月1日,该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其该次住院最高支付标准,将在本市医保政策规定标准(35万元)基础上增加3000元,也就是说2017年该参保人的最高住院标准是35.3万元。

三项利好同时享受突击使用影响报销

政策调整后,意味着今年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2017年即可享受新政。而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同时享受降低门诊起付线、降低住院起付线和门诊医保额度跨年度积累,参保人员年度内由在职转退休,次年门诊起付线按照退休人员应享受的标准予以调整。

同时,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享受降低门诊起付线年度内(当年门诊起付线低于本市医保政策规定标准,最低为低于本市医保政策规定标准300元),只报销本年度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提高100元;只报销上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且上年也报销了该年度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降低100元;只报销上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且上年未报销该年度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提高100元;报销本年度门诊医疗费用,同时报销上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且上年也报销了该年度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提高100元;报销本年度门诊医疗费用,同时报销上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且上年未报销该年度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提高200元。次年门诊起付线调整后,最高标准为本市医保政策规定标准;既未报销本年度门诊医疗费用,也未报销上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降低100元。次年门诊起付线调整后,最低标准为低于本市医保政策规定标准300元。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享受降低住院起付线年度内,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超过1500元、退休人员超过2500元,或截至当年12月31日,医保基金支付个人台帐记录上一年度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超过1500元、退休人员超过2500元的,次年起住院起付线恢复为本市医保政策规定的标准。

市人力社保局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切莫再年底突击购药、集中刷卡,否则可能影响到享受报销新政策。省下来的门诊医保额度可以向今后积累,起到更好的保障作用。

延伸阅读??2017年度天津市居民生育保险相关政答

一、2017年度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待遇名称

项目名称

付费

方式

支付标准或比例

产前

检查费

不满12周终止妊娠

限额

支付

240

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

360

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

480

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

660

生育

医疗费

自然分娩

定额支付

2280

人工干预分娩

剖腹产不伴其它手术

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和阑尾切除术

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

项目付费

60%

分娩期内合并严重内科疾病

按居民医保住院比例

参保居民在生育住院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诊转院分娩的,在转出医院发生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

60%

计划生育手术费

引产

定额支付

600元一级医院

780元二级医院

960元三级医院

计划生育手术费

人工流产

定额支付

180

高危人工流产

360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120

更换宫内节育器

200

女性节育术

600

男性节育术

360

宫内节育器取出伴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

项目付费

60%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自然流产或药物流产

限额支付

150

注: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合并严重内科疾病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分娩期合并严重内科疾病有关待遇支付标准执行;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经鉴定属实的,

按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有关政策执行。

参保人员生育合并症患者一次住院时间最长不超过45天(产后6-8周产褥期)

二、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未就业配偶如何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未就业配偶,应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一并纳入居民生育保险。

三、长期在外地居住的本市参保人员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长期在外地居住地本市参保人员在当地生产或就医,应当在当地选定2家定点服务机构,并向参保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四、参保人员住院期跨参保年度的,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住院期跨参保年度的,本次住院发生的费用按照住院登记参保年度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五、居民生育保险垫付医药费如何报销?

(一)受理审核

以家庭或行政村组织参保的城乡居民,在所属社区工作站或乡镇(街道)劳服中心申报垫付医药费;乡镇(街道)劳服中心负责受理、医药费清单录入、信息上传和报送申报材料等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完成审核支付工作。

以院校组织参保的学生,到所在区县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或学校申报垫付医药费;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或学校负责统一归集单据及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录入信息、报送申报材料等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完成审核支付工作。

(二)费用支付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应支付金额划入居民(学生)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对暂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在办理垫付医疗费用申报手续时,应同时办理结算账户开立手续。

六、对于同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居民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对于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的,优先计入职工生育保险。

(二)对于中断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在三个月内足额补缴费的,从中断缴费之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补缴费的,从办理补缴费手续次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对于未补缴职工生育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当月起,记入居民生育保险。

(三)在一次妊娠周期内,参保人员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按照参保险种对应的限额支付标准分别计算,不重复报销。

七、参保人员未领取《生育服务证》(一孩或二孩)前终止妊娠的,如何报销?

可持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天津市生育保险婚育证明》或《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替代《生育服务证》,申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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