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城镇医疗保险新政策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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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是怎样规定的?

自2010年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将与自然年度相统一,即保险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考虑到大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大学生的保险年度仍以学年为准,即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改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大学生集中缴费期改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新入学大学生正常缴费的,可自入学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具体筹资标准是多少?

从2010年起,财政对市内七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补助不再区分不同人群设定不同标准,而是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具体筹资标准如下:①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6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120元。少年儿童属独生子女的,财政另外补助5元。②大学生按照每人每年1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财政补助120元,其余部分由个人或者原渠道解决。从2011年起,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按我市少年儿童的标准执行,即每人每年40元。③重度残疾人员按照每人每年27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50元,财政补助120元。④老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42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20元。⑤城镇非从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8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720元,财政补助120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的参保人和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3、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城镇非从业人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什么标准报销?

答:2010年5月1日起,本人选择一家医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自己的定点医疗单位,双方签订服务协议。在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1200元以内的部分,由门诊统筹金支付40%,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在此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参保人在非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门诊统筹金不予支付。

4、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费按什么标准报销?

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费,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前,个人先要负担一个起付线,起付线设置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同,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500元、670元、840元,第一次住院全额负担,第二次减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不再负担。2010年5月1日起,起付线以上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0%;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5%;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0%;20000元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80%。

5、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的门诊大病医疗费按什么标准报销?

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大病医疗费,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单独设立一次起付线,起付线设置同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统筹支付费用限额按职工医保的规定标准执行,但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不予补助。经审定患大病门诊治疗的患者,治疗非审定病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普通门诊规定支付。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患者的门诊医疗费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不实行限额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6、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城镇非从业人员一个医疗年度的最高支付限额是怎样规定的?

答:自2010年5月1日起,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在本人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12万元,待遇标准将适时调整。这个最高限额不能理解为本人一个医疗年度内的实际发生医疗费,而是统筹金支付的额度,包括本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家庭病床、老年医疗护理、门诊大病等医疗费统筹支付额。

7、学生儿童的住院医疗费按什么标准报销?

学生儿童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标准设立。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全额负担,第二次减半负担,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不再负担。2010年5月1日起,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8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5%;5000元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90%。属于独生子女的,在此基础上再增加5个百分点。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8、不满14岁的孩子生病要住院、有哪些医院可供选择?

答: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我市医保目前确定了20家医院作为14周岁以下少年儿童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三级综合医院(6家):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青岛市立医疗集团,青岛市中心医院,青岛海慈医疗集团,解放军第401医院,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二级综合医院(4家):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城阳区人民医院,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开发区第二人民医院。专科医院(10家):青岛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青岛市阜外心血管医院,青岛市思达国际心脏(中心)医院,青岛骨伤医院,青岛市传染病医院,青岛眼科医院,青岛市肿瘤医院,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青岛市胸科医院,青岛市内分泌糖尿病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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