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村医保报销比例,年甘肃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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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

住院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550元700元;

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可以依次递减20%,但递减过程中最低起付标准不得低于前款起付标准的50%;

报销比例:退休人员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统筹基金自付比例分别为12%8%4%

温馨提示:统筹基金的使用要严格限制在基本医疗服务范围、项目、设施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费用开支范围之内,超出部分不予支付,由职工个人自付。

区外转院报销比例:个人先自付20%的基础上,按上述住院费用报销标准予以报销。

注:未经批准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长期门诊费用报销:

1、原则上到定点医疗机构一年报销一次,不满一年但费用超过5000元的可中间结算;

2、一年收取起付标准400元,除去不对症项目、自费项目及乙类项目应自负的20%以外,进入统筹报销范围的个人承担40%,医保报销60%

城乡居民

住院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三级甲等医院为1400元;三级乙等医院为1000元;二级医院为400元;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200元

报销比例: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费用医保基金支付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费用医保基金支付8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费用医保基金支付65%

门诊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50元;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300元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报销40%起付标准以下,300元以上的门诊费用由个人负担

注:在一个参保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00元

报销范围

下列情况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1)企业职工因工负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另行规定);

(2)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派出单位负责;

(3)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和不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报销条件

住院费用报销:

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居民就医住院费用结算:

1、医保证、住院证明、职工提供单位介绍信;

2、生育住院应提供《生育保健服务证》、意外伤害需要出具符合医保支付条件的有关证据及其他申请材料。

城镇职工、居民转外就医:

1、三级医院开具的《医保病人转外就医申请函》、相关病史资料(转外);

2、完整外地住院病历复印件、出入院证、住院费用汇总明细单、住院发票原件、所住医院等级、医保资质证明及联系电话、医保证及单位介绍信(职工)等相关材料(结算)。

门诊费用报销:

城镇职工特殊病长期门诊:

1、申请人在医保局领取并填写《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申请表》;

2、在缴纳医保的单位盖章;

3、在选定做治疗的定点医院加盖公章;

4、提供疾病诊断证明、近3个月内相关体检资料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及医保证等。

报销材料

住院费用报销:

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居民就医住院费用结算:

1、医保证、住院证明、职工提供单位介绍信;

2、生育住院应提供《生育保健服务证》、意外伤害需要出具符合医保支付条件的有关证据及其他申请材料。

城镇职工、居民转外就医:

1、三级医院开具的《医保病人转外就医申请函》、相关病史资料(转外);

2、完整外地住院病历复印件、出入院证、住院费用汇总明细单、住院发票原件、所住医院等级、医保资质证明及联系电话、医保证及单位介绍信(职工)等相关材料(结算)。

门诊费用报销:

城镇职工特殊病长期门诊:

1、申请人在医保局领取并填写《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申请表》;

2、在缴纳医保的单位盖章;

3、在选定做治疗的定点医院加盖公章;

4、提供疾病诊断证明、近3个月内相关体检资料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及医保证等。

报销地点

兰州各区县市的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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