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医疗保险中的自付一自付二自费分别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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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岁的刘先生春节期间从老家来到北京,突发“脑梗”在医院住了一个星期,这也是他第一次住院。出院那天,女儿帮他办理了出院手续,老刘看到长长的费用明细单,当时就惊呆了:“这有一米多长吧?”费用明细上,各种费用的名目老刘看不太懂,他没想认真看。但老刘的老伴倒是认真看了很多次。老伴这么一看,还真发现了“问题”:医院竟然还收了“取暖费”,还有单独收这项费用的?

复杂的收费单

吴女士是北京的医保患者。她到门诊看病时,经常会看到门诊收费票据上写着“自付一”,“自付二”。这些字一直出现在收费票据上,但是她一直没有弄清楚自付一和自付二到底是什么意思,“为什么我要自付一部分,还要自付第二部分?”。

患者韩女士则是一位恶性肿瘤患者。她在肿瘤专科医院就诊时,看到竟然还有一个“特殊病种”,这个“特殊病种”的报销政策是不是不一样?

其实,绝大多数患者到医院看病就犯懵,看收费单据更“懵”。目前,北京的医保定点医院都设有医保办,如果看不懂,可以到医保办问问工作人员,请他们帮忙算一算。

床位不同收费不一样

住院的患者一定会交的一笔费用就是床位费。有的患者曾经在不同的医院住过院,会发现住院的床位费不一样。到底住院的床位费应该交多少,其实卫计委、发改委是有规定的,患者可以在北京市卫生计生委的官方网站上查到床位的价格,而且具体到不同医院的不同类型的病床。比如,双人间的病房,有的医院批准的费用是每天每床80元,有的医院则每天每床收取60元。普通病房有的每天每张床收取20元,有的则更低。除了床位费之外,陪住的患者还要收取每天每床1元的陪住费。每张病床还要收取每天5元的取暖费;有些医院按照规定可以收取每天9元的取暖费。

“这些费用都是《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俗称”物价大红本“)中规定的有明确物价收费依据的。”北京大学国际医院医保办公室的董文茜经常会遇到前来咨询的患者。董文茜说,住院费用中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在医保报销范围内,举例来说,住院费用中,陪住费、取暖费都是不能报销的,“这属于医保患者的自费部分,根据物价相关规定,取暖费可以与床位费分开单独收费。”也就是说,刘先生住院期间医院收取“取暖费”是有明确依据的,不是乱收费。

“自付一”“自付二”是什么

自付一和自付二是费用票据上常见的几个字。自付两个字能理解,但是为什么还要分为自付一和自付二,它们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

董文茜说,以北京市医保患者为例,退休的医保患者门诊费用起付线是1300元,在职的医保患者门诊起付线是1800元,这意味着一个患者在门诊就诊时,医保内的费用累计超过起付线之后才可以报销。

假设小张是一名在职的医保患者,度首次在某三级医院发生门诊费用2000元,其中100元是全自付药品,剩余1900元属于医保范围内金额(非社区医疗机构的门诊报销比例为70%)。董文茜对该笔门诊费用进行医保分解:

自付一:1800+(1900-1800)*30%=1830元;

自付二:0元(部分自付的药品或诊疗);

自费:100元(全自付药品);

最终,个人支付=自付一+自付二+自费=1930元,医保报销70元。

如果以上同样的情况发生在70岁以下退休医保患者的身上,门诊报销的起付线为1300元。那么老张花费的1900元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费用中,减去起付线之内的1300元,剩下的600元可以按照85%的比例报销,他自己需支付600元的15%,也就是90元以及起付线内的1300元都属于“自付一”。

自付二与自付一则有所不同。自付二主要是指“有自付”的药品或诊疗。董文茜说,假设一瓶价格为100元的药品属于有自付药品,如果自费的比例为10%,则自己要承担10元。这就属于“自付二”。

一名医保患者去医院看病到底自己缴纳多少费用呢?董文茜简单总结了一下:医保患者需要自掏腰包的就是“自付一”+“自付二”+“自费”。

住院和门诊医保待遇不同

同样是一名患者,住院的报销比例与门诊不一样,一年内第一次住院和第二次及之后的住院起付线也不一样。同样是第一次住院,在职的医保患者与退休的医保患者报销的比例还不一样。医保待遇详见下表。

注:每年首次住院(不超过90天)起付标准为1300元,之后当年每次住院(不超过90天)起付标准为650元。特殊病门诊及特殊病住院、精神病长期住院: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如果您算来算去还是算不清楚,可以请医保办的工作人员帮忙“捋一捋”。

癌症患者可申请“特病”

一些恶性肿瘤患者在生病前没有注意到,针对恶性肿瘤患者还有一项特殊的医保政策:申请“特病”,也就是申请基本医疗保险的特殊病种,一旦通过审批,患者可以享受特殊病种的优惠报销政策。

“特殊病种”申请手续是如何办理的呢?以北京大学肿瘤医院为例,“特殊病种”的申请及审批流程是这样的:北京的医保患者可以在自己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中医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一家作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属于专科医院,如患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未选“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医保患者可以直接到“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就诊的;但“特殊病种”需单独申请审批。办理“特殊病种”申请的医保患者首先需拿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出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到自己申请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拿到审批单后,按照要求填写、盖章之后,再带上“社会保障卡”,到自己参保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批准之后,个人留一份“审批单”,另一份交“审批单”要交到个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在批准期限内,注意是在批准的期间内,可以享受“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报销的相关待遇。“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只能确定一家,批准期限为一年。批准期限到期后,医保患者如果要求换一家定点医院,就需要办理变更手续。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医保办主任冷家骅特别特别提醒肿瘤患者,要在放化疗方案确定时申请“特殊病种”并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按照360天一个结算周期,患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只用交一次起付金;单纯门诊复查、无需放化疗的患者不符合“特殊病种”的申请条件。在其他医疗机构办理“特殊病种”的,最好向就诊的医疗机构咨询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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