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费及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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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总结和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4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于近日印发了《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缴费档次统一、待遇标准提高和大病保险标准调整等方面对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做出修订。

一、统一个人缴费标准。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120元,不再设每人每年30元的档次。

二、适度调整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参保人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3%,非定点医疗机构为48%。

三、调整大病保险待遇标准。将参保人因恶性肿瘤放、化疗设置家庭病床所发生的个人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增加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同时,将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统一为60%,起付线统一为15000元,年度限额为50万元。

以上政策自1月1日起施行。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于9月1日启动,市人社局根据汕府办《通知》,就做好我市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做出部署,各区(县)人社局、市社保局等征缴部门应全面深刻领会《通知》精神,积极开展政策宣传,重点做好原按一档缴费的参保群众的政策宣导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各街道人社所等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确保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完成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任务。

同时,提醒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群众,应于规定时间内(即9月1日-12月30日)到所属区(县)人社所及时办理缴费参保手续,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足额缴纳参保费用(特别是通过银行卡关联缴费的,应注意及时预存入足额资金以供扣款缴费),以保障度居民医保待遇的顺利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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