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实施职工基本医疗自费补充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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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自费补充保险元旦起实施

明年1月1日起,海门市实施职工基本医疗自费补充保险制度,对象为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该制度的实施,是职工医保在已建立门诊、门诊统筹、基本医疗、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基础上,市政府出台的又一重大惠民政策,更大幅度地减轻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自费负担。

职工基本医疗自费补充保险资金实行个人缴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筹集。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由参保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个人缴纳60元,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结余部分补助60元。职工基本医疗自费补充保险资金筹集标准及筹集办法今后随南通市区的调整而作同步调整。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年初从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中一次性扣缴。

自费补充保险实行“即医即报”政策,其待遇是: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外、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自费补充保险支付范围之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由自费补充保险资金支付50%。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支付给参保人员的自费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0万元。

制度规定,新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续保的人员,自次年1月1日起参加自费补充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年中因停保、退保或其它原因停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停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自费补充保险待遇同步停止,年初缴纳的自费补充保险费不予退还;当年又续保的,自费补充保险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步恢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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