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城镇补充医疗保险调整待遇标准
南充城镇补充医疗保险 明年调整待遇标准
10月28日,市政府办印发《南充市城镇补充医疗保险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缴纳标准维持不变,但参保人员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有调整,市政府将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政策导向更加惠民。《方案》自1月1日起执行,2017年12月31日终止。
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这也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后,市政府根据单位或个人的实际需求,增加的补充医疗保险项目。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互为补充,不可替代,其目的都是为了给参保人员提供多层次医疗保障。
《方案》规定我市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缴纳标准维持不变:城镇职工(含退休)80元/年/人,城镇居民(含在校学生)50元/年/人;参保范围和参与方式为:南充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补充医疗保险。
昨日,据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实行“一并缴费”。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以本单位在职、退休人员为整体,由单位统一办理参保;属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在年初1至3月内以个人身份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在年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同时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站(所)、乡镇、社区整体参保;在校学生可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也可在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站(所)、乡镇、社区参保。
《方案》明确保障范围为: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补充医疗保险在一个保单年度内,对单次或多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承办公司按该《方案》给予支付。年内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按全年度标准缴纳保费,并按全年度计算应纳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数额。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按参保人员年度住院累计合规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累进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