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公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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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公布黄岛区“三险合一”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黄岛区将实现“三险合一”,医保城乡统筹。

城乡统筹、三险合并

  《办法》规定将原有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保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医疗保险整合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两项保险,其中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整合了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办法》从体系框架、保障项目、保障额度、目录范围等方面进行一体化设计,城乡医保的基本制度、管理体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信息系统、经办服务实现“六统一”,进一步提高了行政及管理服务效率,更好地体现了城乡医保制度的统一性和公平性。

多层保障、有序衔接

  《办法》规定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统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三层保障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大病医疗保险”主要解决参保人范围内费用个人负担过重问题,“大病医疗救助”主要解决参保人范围外费用个人负担过重问题。《办法》同时规定,社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救助制度、职工医疗互助制度、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以更好地体现国家有关社会医疗保障“补短板、兜底线、促公平”的原则。

均衡待遇、分类享受

  《办法》既坚持了制度的一体化设计,体现城乡医保制度的公平普惠,又坚持了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体现效率与差别。在具体待遇设计上,坚持了差异化的待遇趋同设计,同类参保群体待遇就高设计,有关待遇进行了统一调整和规范。一是职工医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待遇总体不变,且职工医保待遇明显高于居民医保待遇。二是居民医保,坚持了总体待遇不降低并略有提高的原则。按照省政府有关居民医保可以“一制多档”的精神,我市成年居民医保待遇暂按两档设计,一档总体参照原城镇居民医保,二档总体参照原新农合,城乡居民公平选择、机会均等。

  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要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求,医保城乡统筹后,将带来巨大改革红利,包括:建立了覆盖城乡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了城乡统一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建立了覆盖城乡的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完善了覆盖城乡的门诊统筹制度,建立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了健康与慢病管理制度,统一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统一了门诊大病病种范围,增加了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提升了农村儿童医保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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