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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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调整

  新参保职工参加社保不足6个月的,尚不能享受医保。从烟台市社保中心获悉,社保市级统筹后的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标准也小作调整。新参保职工(含中断缴费一年以上重新参保的)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不含补缴年限)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50%执行;不满六个月的,将不再支付。

  据了解,在职职工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因病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不含不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的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根据医院级别实行分段累进制报销: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三级医院,起付标准至5000元(含)的部分按80%支付、5000元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将再提高5%。

  烟台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表示,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建国前老工人),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待遇支付范围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大病病种(以下简称大病)及统筹慢性病病种(以下简称慢性病)门诊费用、个人账户金和大额救助金。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的2%缴纳。根据经济发展及基金收支状况,缴费比例可做适当调整。医疗保险费与其它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缴。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须由职工按退休时本人工资9%的比例一次性补齐男25年、女2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时,无当年缴费基数的,以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未按规定补缴的,不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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