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实施医保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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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起,武汉市开始实施一项医保新规定:城镇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是否患有可在门诊治疗的重症(慢性)疾病,由具有鉴定资质的医院组成专家组鉴定作出结论,而不再由某一位医生说了算。

  武汉市共有高血压Ⅲ期、糖尿病、重症精神病等26种重症(慢性)疾病,参保人员可享受门诊治疗。但要享受这一待遇,参保人员必须先提出申请,由辖区社保处医保科初审认可后,再到其指定的医院进行重症疾病鉴定。鉴定合格领取门诊专用病历后,在门诊看病医保才会予以报销。

  以往,指定医院对申请人进行重症疾病鉴定时,由某一位医生负责鉴定。鉴定结论交给申请人,由申请人自行交给辖区社保处。新规规定,承担重症疾病鉴定的医院,应成立由分管院长、医务部门负责人、医保办负责人和相关专业医务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集体负责门诊重症鉴定。鉴定结论和病历资料封存后,由医院直接交给辖区社保处。

  新规还对重症疾病鉴定和移交鉴定结果作出时间限制:医院医保办接收申请人的鉴定表及病历资料后,鉴定小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鉴定,并在鉴定表上签署鉴定意见。鉴定结果在鉴定结束的3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区社保经办机构。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称,由专家组集体进行鉴定,是为了使鉴定结论更科学、更权威。

附:我市城镇基本医保26种门诊重症(慢性)疾病

  1、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2、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3、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4、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5、慢性肾功能衰竭需做肾透析治疗;6、肾移植术后抗排异;7、肝移植术后抗排异;8、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前期);9、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10、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11、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1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Ⅲ级及以上;13、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达到肺、心功能失代偿期的);14、甲状腺功能亢进(发生了甲状腺毒症性心脏病的);15、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6、血友病;17、系统性红斑狼疮;18、类风湿关节炎(X线检查关节病变Ⅲ期及以上的);19、系统性硬化病(达到皮肤病变硬化期或萎缩期的);20、强直性脊柱炎(出现“放射学骶髂关节炎”的);21、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22、血管介入治疗术后;23、心脏瓣膜置换术后;24、儿童孤独症;25、脑性瘫痪;26、精神发育迟滞(伴有精神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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