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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外地户口孩子上学政策及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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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在青海省上学,需要一定的条件,如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青海省工作或居住。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青海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青海省《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管理 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和基础教育工作会精神,以实现教育现代化、办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为重点,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扎实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深入推进依法治教,建立健全科学、明晰、便利的招生入学制度,规范招生入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和谐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依法依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教育权利,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行为。

第四条  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公平公正是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重要职责,要把公平公正理念和意识贯穿于招生入学工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为学生创造平等就学机会;及时公开公布招生入学政策、过程和结果等信息,提高社会知晓率,增强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属地管理原则。强化政府保障责任,落实“市级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管理,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合理调整招生计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坚决防止将政府的教育职责推向市场。

第六条  同步招生原则。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等实行同步招生,任何学校不得以面试、测试、面谈、人机对话、简历材料、冬夏令营集训等形式提前选择生源,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超范围招生和超计划招生。

第三章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第七条  科学合理划分和调整学区范围

(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考虑,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根据区域内学校分布、学校规模、适龄人口数、交通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公平的各关键要素,确定相对科学的学区划分和调整规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等因素,合理划定和调整每所学校的招生范围,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公平和相对就近入学。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各方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的学区划分和调整工作机制,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听证,提升学区划分和调整工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学区划分和调整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乡镇(社区)、村(居)委会的作用,及时化解学区划分和调整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学区划分和调整要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审慎决定,学区划分和调整方案基本成熟后,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学区划分和调整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并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四)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按照单校划片、对口直升、多校划片、配套入学等方式确定学区范围;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在审批机关管辖范围内招生,在该范围内招生时各地不得设置障碍,确需跨越审批机关管辖范围招生的,须报审批机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八条  规范户籍人口招生入学程序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截止招生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迟到7周岁,具体由各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入学政策年龄)的学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优先就近入学;做到小学一年级应招尽招,小学毕业生全部升入初中;公办学校不得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已毕业学生复读。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切实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对符合入学条件的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不得随意增加前置条件,限制户籍学龄人口入学报名。

(三)每年招生计划、班额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严格执行班额控制标准,避免出现新的大班额;如学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报名数超过当年学校招生计划数,应当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开公正、平稳有序实施统筹调剂分流,要视学位情况安排在区域内相对就近公办学校就读。

第九条  落实不同群体招生入学政策

(一)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入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均严格按照国家、我省和各市州相关优待优惠政策执行。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各地要不断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办法,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严格落实“两为主、两纳入”入学政策,进一步改进入学管理,统筹调剂,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按时、有序入学。

(三)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就学年龄,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程度采取随班就读、特校就读、送教上门等方式,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

(四)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缓学证明,列入延缓入学学生管理台账。

(五)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审批和招生管理,不得招收或用变通办法招收中国籍学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第四章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

第十条  合理确定招生规模和计划

(一)各地要依据高中阶段发展布局规划和学校办学条件,遵照高中普及攻坚工作要求,按照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招生计划;对于普通高中学校,要充分考虑高考改革和课程改革对学校教育资源配置的要求,准确核定办学规模。

(二)各地要将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具体分解到校(含民办学校),并严格执行计划,不得随意变更;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均不得超计划、超班额招生。

第十一条  强化指标分配导向。认真落实指标到校政策要求,完善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政策,确保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50%,并向薄弱初中、农村初中倾斜,逐步提高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升入优质高中比例。

第十二条  进一步明确招生范围。各地要结合实际,依据办学规模、生源情况等进一步明确以学校所在地生源为主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范围,严禁超范围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应在审批机关管辖范围内招生,确需跨越审批机关管辖范围招生的,须报审批机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防止未经审批私自跨区域范围招生;跨市州异地办学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报省教育厅审批,并严格按审批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严格规范招生行为。民办普通高中享有与公办普通高中同等的招生权利,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招生、“掐尖”招生;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收复读班、复读生;严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混合招生;招生后,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学生不得转入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就读。

第十四条  从严控制政策加分。各地要对加分项目和分值进行严格的清理和规范,取消不合理的加分项目,严格控制保留的加分项目和分值,严格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和认定程序,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力度。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普通中小学招生政策和制度规定;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举措,从严从实规范招生行为和程序要求,逐年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招生工作方案,并于每年6月底前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招生入学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群体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六条  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通过适当途径,主动公开、长期公布普通中小学校招生信息,方便群众查索。

(二)招生信息公开范围包括区域内招生政策、计划、时间、程序、结果,以及每所普通中小学校学区范围、招生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

(三)招生期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出现常住人口中学龄人口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高度关注舆情动态信息,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涉及外界不实宣传误导的招生入学信息,要主动澄清、迅速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汇报,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认真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一)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开展教育法律法规及招生入学政策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进寺院、进课堂活动,坚持健全完善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信息台账,发挥联控联保长效机制作用,落实“双线”责任,持续不断地做好控辍保学工作,保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各地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三)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造成失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要及时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严格落实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尽快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不得以学籍手续不全为由驱赶学生,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入、转出等学生学籍转接;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第十九条  所有相关部门和个人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招生入学“十严禁”的纪律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部门要逐级加强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督导检查,建立督查、整改和问责制度;各地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各地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充分发挥好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途径,接受社会监督;对在招生入学过程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区和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校的招生入学工作,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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