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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外地户口孩子上学政策最新,宁夏务工子女入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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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宁夏教育厅获悉,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招生入学制度,自治区教育厅就有关事项向各地发出通知。

推进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

《通知》要求各市、县(区)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区域内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稳妥实施多校划片,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入学。小学入学一般采取登记入学,初中入学一般采取登记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按照强弱结合原则合理调配对口直升的初中和小学。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采用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范围

《通知》明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所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原则上在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招生,生源不足时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同意后可在市域范围内招生。学校所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校申报和学校办学条件、师资配备、区域内生源数量等因素核定其年度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

《通知》规定,从2020年秋季入学开始,实行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信息登记和验证。选择公办学校的,由服务片区公办学校直接登记入学。选择民办学校的,报名人数未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直接登记入学;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完善普通高中招生入学制度

《通知》要求各市、县(区)要按照自治区下达的普通高中招生年度总计划,根据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师资配备、食宿条件等因素分校下达招生计划,严禁无计划或超计划招生。严格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的60%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政策。

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范围

《通知》明确市属公办普通高中在市辖区范围内招生,县(市、区)属公办普通高中在县域内招生,六盘山高级中学、宁夏育才中学及经教育厅审批的普通高中自主招生班按现行政策执行。民办普通高中由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招生范围,不得跨市域范围招生。

完善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办法

各市、县(区)要逐步建立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在统一平台进行招生录取,避免重复录取。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提前招生、掐尖招生。  

保障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

各市、县(区)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原则,针对招生入学实际,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落实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外籍华侨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按照自治区和市、县(区)相关政策执行。其它确需优抚的情况由各市、县(区)研究确定。

做好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对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要优先就近安排到普通义务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对不具备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特殊教育学校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因残疾程度较重,不能进入学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经当地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采取送教上门的形式实施义务教育。

严格均衡分班和学籍管理

《通知》指出: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均衡分班,不得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考试成绩为依据编班,严禁以实验班、兴趣班等名义变相举办“重点班”“尖子班”,切实消除起始年级大班额。严格实行义务教育学籍属地管理,强化学籍管理对招生入学、控辍保学、大班额监测作用。严禁中小学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

建立招生入学预警制度

各市、县(区)要建立招生入学工作分析研判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区域内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提前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加快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实施联盟式、集团化、大学区等办学模式,推进“互联网+教育”示范区建设,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

各市、县(区)要制定中小学招生入学方案 

《通知》要求各市、县(区)招生入学方案于2020年4月底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小学招生入学平台原则上以县为单位建设,逐步实行网上报名、阳光招生,方便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和群众政策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