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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及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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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国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庭,尤其是在城市。这些独生子女的父母当年积极响应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那些独生子女的父母都已经上了年纪了,如今他们要面对的是自己日后养老的问题。所以国家出台了独生子女补贴的相关政策,本文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海南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和补贴政策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国策,根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海南省每月补给30元“独生子女费”20年未涨,本应成为国家和当地政府鼓励公民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国策的手段,如今形同“鸡肋”已无实际意义,根本起不到应有的鼓励作用,建议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高海南省每月“独生子女费”标准。

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第3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第六章第四十一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由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发证之日起每月领取不低于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第四十二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发放:(一)夫妻双方均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二)夫妻一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另一方无从业单位的,由有从业单位的一方全额发放;(三)夫妻双方均属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民员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其奖励费列入市、县(区)、自治县预算,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根据条例中所说“夫妻双方均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也就是说每年夫妻双方各自在工资中领取独生子女费180元。在当前海南的物价水平下,每月30元不够买1包儿童尿不湿,不够买1包国产奶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在全国各地纷纷调高每月独生子女的补助费用,建议我省重新制定“每月独生子女费”奖励标准,使之成为促进我省人口均衡发展的有效措施。
  一、应大幅度提高“每月独生子女费”的奖励标准。
  1979年国家刚推出这项政策时,标准为每月每名职工2元,1981年提高到每月2.5元,相当于当时职工工资收入的10%。2003年《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凡取得独生子女证者,每月奖给独生子女费30元,夫妻各领15元。2013年海南省公布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120元,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020元,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970元,全省平均月最低工资标准1037元,夫妻一方每月所领独生子女费仅为省平均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0.096%,目前发放标准过低。当前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较当年翻了几番,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了十几甚至几十倍,如此之低的独生子女费早已丧失了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优抚奖励作用,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支持见效甚微。建议省人大根据海南省的经济条件和物质生活水平,参照工资增长机制,抓紧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大幅度提高独生子女费标准,将目前正在执行的30元的标准提高到200元甚至更高,基本保持这项政策制定之初占基本工资收入10%的比例,使之真正能起到政策的奖励和鼓励作用。
  二、加大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积极性,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维护其应有权益。当前国家单独二胎政策已经出台,更应加大对坚持独生子女政策家庭的经济补偿,提高独生子女父母的社会地位,这是国家与政府的责任,也是对独生子女父母为国家发展战略做出牺牲的一种补偿, 尤其对符合二胎生育政策而又自愿退掉二胎指标的父母,更应加大奖励措施,使独生子女政策和单独二胎政策形成良性互动,真正成为我国不断完善人口政策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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