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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危房改造政策,吉林危房拆除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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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的工作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方案指出,把建档立卡贫困户放在突出位置,全力推进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以下简称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确保2020年前完成现有200万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存量危房改造任务,基本解决贫困户住房不安全问题。倾斜支持“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加快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探索支持农村贫困群体危房改造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农村贫困群体住房保障制度。

规范补助对象认定程序

严格执行先确认身份信息,后鉴定危房等级的工作程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残联会同扶贫或民政部门认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户名单开展危房鉴定工作。危房鉴定必须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确定的鉴定项目进行,危房危险等级分为A、B、C、D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推广简明易行的危房鉴定程序,逐户开展房屋危险性鉴定,将居住在C级和D级危房的4类重点对象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建立危房台账并实施精准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户要严格落实“一户一档”要求,逐户建立档案,按要求填写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并将农户4类重点对象身份证明文件和房屋危险等级评定结果等材料存档。实行一村一汇总、一镇(乡)一台账的管理制度,在建立并保存纸质档案的基础上,将档案信息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形成电子台账,将危房存量到户台账按要求逐级汇总上报。中央下达的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必须在危房改造台账范围内进行分配,改造一户、销档一户。危房改造完成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将工程实施、补助资金发放、竣工验收等材料存入农户档案,相关信息录入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后完成销档。

坚持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要求

各地要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区分不同结构类型农房,结合当地实际,按照解决住房不安全问题、满足抗震安全基本要求、保证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要求,制定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的细化标准和基本安全有保障的一般要求。既要防止盲目提高建设标准,也要防止降低安全要求,禁止单独进行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改造行为。

明确危房改造建设标准

坚持既保障居住安全又不盲目吊高胃口的建设标准,引导农户尽力而行、量力而为,避免因盲目攀比加重农户经济负担。拆除重建的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1-3人户在40-60平米,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C类危房可因地制宜开展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维修加固的重点应是消除安全隐患、适度改善使用功能。各地可根据当地的民族习俗、气候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建设标准。要合理制定设计方案,为将来扩建预留接口,满足农户基本使用和未来扩建需求。

因地制宜采取适宜改造方式和技术

坚持农户自建为主的建设方式,对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农户及多层农房可采用统建方式。探索和总结成本经济、结构安全、功能基本齐全的危房改造方式和技术,因地制宜推广农房加固改造、现代生土农房等改良型传统民居建设经验,丰富改造方式,降低农户建房负担。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院、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兜底解决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特殊贫困群体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防止挤占挪用和截留滞留等问题发生。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套取骗取、重复申领补助资金等有关问题。

建立完善危房改造信息公示制度

落实县级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公开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危房改造任务分配结果和改造任务完成情况镇村两级公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制作并免费发放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要畅通反映问题渠道,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问题。

此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要求,加大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地区的激励支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一起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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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实现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目标任务,进一步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充分激励各地从实际出发推进农村危房改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是指经特定程序评定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县(市、区、旗)。

第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评定条件为:

(一)落实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工作有力。按期完成中央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当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开工率100%,竣工率较高,往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竣工率100%。

(二)补助资金到位。省级补助资金占农村危房改造总投入的比例较高,补助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及时。

(三)住房基本安全有保障。实施有效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改造后房屋质量安全可靠并符合基本安全技术导则要求。

(四)监管措施有力。农户档案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及时,审核管理有效,录入率及准确率高,涉及农村危房改造事项的信访、举报、投诉少,审计、纪检等发现问题轻微,未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通过统计分析农户档案信息系统数据、查阅文件材料以及实地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各省(区、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情况进行评判。同时,综合考虑各省(区、市)当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等发展差异情况,适当向中西部地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倾斜,评定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区、市)。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根据评定出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省(区、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县级行政区划数量、所处地区等因素,确定相关省(区、市)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数量。

第六条 相关省(区、市)按照优中选优、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经得起检验的原则,并参考国务院大督查和有关专项督查表扬和通报批评情况,提出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名单。确定名单前应进行公示,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汇总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名单并公示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全国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数量控制在20个左右。

第八条 中央财政在分配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时,将对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所在省(区、市)予以倾斜,由相关省(区、市)给予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资金奖励。

第九条 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细则,明确激励对象名单确定的严格程序和标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原《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建村〔2016〕289号)停止执行。

吉林危房改造政策,吉林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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