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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危房改造政策,福建危房拆除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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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市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按照《福建省农村危房改造“十三五”专项规划》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12号)及《关于打好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榕委办〔2018〕26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2019年农村贫困群体危房改造工作,实现农村贫困群体住房安全有保障。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完成存量贫困群体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根据各县(市)区2018年10月对农村贫困群体危房改造摸查申报结果,将计划纳入2019年改造共74户农村贫困群体危房改造任务指标一次性下达至相关县(市)区并在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具体为闽侯县21户、连江县22户、罗源县20户、闽清县11户(具体任务分配情况详见附件1)。

(二)兜底解决新增贫困群体危房改造任务

各县(市)区对2019年核查新增的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对象,且选择采用“危房改造方式”的,应全部纳入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并由县(市)区财政兜底解决。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

本着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要求,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实施对象和补助对象必须是居住在C级、D级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及其他贫困农户(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1.5倍,含符合条件的贫困留守儿童家庭、贫困计生家庭等)。

(二)补助标准

1、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各级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补助标准,帮助特困户解决好危房改造中存在资金自筹难问题。

2、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参照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标准,市本级财政拨出专款,推动福州市农村贫困群体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农村贫困群体危房改造项目补助标准,市本级财政给予重点危改补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每户7000元的补助资金。

3、中央和省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所下达的补助资金,市本级及时、足额拨付至县(市)区财政;各县(市)区必须用好用实中央、省、市各级农村贫困群体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安排必要的县级专项补助资金统筹保障,确保兜底解决,圆满完成改造任务。

4、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成本、地方财力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情况,认真测算农村危房改造资金需求,合理细化分类补助标准。

5、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闽建村〔2016〕4号),自2016年起,“农村危房改造”与“造福工程”分开管理,分别实施,不能同时享受两种补助。

三、强化资金监管

按照《福建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建〔2017〕7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补助资金应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或变相使用。

住建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能分工,履行对应职责。其中,住建部门要定期将核定的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核定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

县(市)区要做好补助资金拨付工作,可视情况预拨部分资金,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分批次拨付补助资金。原则上,已完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应于1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于1个月内将余款全部拨付到户。

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四、制定实施方案和实施改造

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配、资金安排和监管要求等落实措施,同时迅速将任务指标逐一分解到乡、到村,落实到户、到人,并明确工程进度。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年度实施方案应于本方案印发的一个月之内上报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备案。

(一)对象认定。农村贫困户对象识别认定,应按照《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扶贫办转发住建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榕建村〔2017〕175号)执行。其中:农房安全认定,由当地住建部门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制定简明易行的评定办法,进行危房认定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贫困户身份识别,由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具体认定条件和标准,并建立联审机制,多部门共同确定。

(二)改造方式。按照《福建省农村危房改造“十三五”专项规划》要求,危房改造以加固方式为主,C级危房全部采用修缮加固方式予以改造;D级危房可加固的要优先选择修缮加固,其次才是拆除重建。

(三)建设标准。原则上,拆除重建改造后的农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75-100平方米。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新建房屋要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严禁危房改造中出现新的裸房。

(四)基本居住功能。注重基本居住功能,在保障房屋结构安全前提下,下大力气提升住房基本居住功能,在改厕、改厨、通风等方面保障到位。

(五)建设模式。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参加统规统建的零星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参建。对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各地要创新工作方法,通过政府统一建设、空置房置换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加固等方式,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

五、规范操作程序和建设标准

(一)农户申请。由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残疾人证明、贫困户证明等,以及当前危房现状和申请改造方式等相关材料。

(二)集体评议。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福州市危房改造审批表》(详见附件2);拆除重建的,还要按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填写《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并上报乡(镇)街道政府。

(三)入户审核。乡(镇)街道政府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市)区住建局,审核结果必须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审批公示。县(市)区要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组织技术力量对拟改造的危房进行认定或聘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危房结论报告(费用由县财政解决),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审批结果须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住址、住房状况、贫困类型、拟改造方式等。

六、抓好质量安全管理

(一)加强农村危房监管。凡辖区内农村危房危及村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都应立即发动村民先搬离,优先排入当年度危房改造任务,积极组织加固修缮或拆除重建。

(二)提高危房改造管理水平。所有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全面执行“五个基本”要求,即有基本的建设规划管控要求、基本的房屋结构设计、基本合格的建筑工匠、基本的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基本的竣工检查验收。

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引导选用省市县级农村住宅设计通用图,也可以选用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或由承担危房改造工程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

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责任。县级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县(市)区要抓好农村危房改造后竣工验收。属于统规统建的,由县(市)区住建局组织验收;属于分散改造的,由县(市)区住建局配合业主验收。竣工一户验收一户,并及时发放补助资金。竣工验收应填写《福州市危房改造验收表》(详见附件3),验收内容包括:属于拆除重建的,要对照设计图纸,逐项检查施工情况;属于修缮加固的,要重点检查加固部位修缮情况是否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三)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镇村建设管理人员要对年度危改户全覆盖检查,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切实加强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对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的指导与监管。乡镇村建站管理人员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抗震安全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现场记录,并填写《福州市农村危房改造入户检查表》(详见附件4)。

(四)加强巡查督查工作。县(市)区住建部门应组织技术力量,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对集中重建工程加强抽查检测和技术指导服务,并发动村干部、群众参与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为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咨询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各地要健全和加强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培训与管理,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五)实行危房改造后鉴定制度。由县级财政出资,聘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危房改造后项目进行质量评估和安全鉴定并出具质量安全鉴定结论报告,确保所有危改项目实现“住房安全有保障”的最低要求。

七、规范农户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户农户的纸质档案应参照《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危房改造档案资料的通知》(榕建村〔2018〕4号,详见附件5)规定整理,至少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要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各地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和试行农户档案信息公开要求,加快农户档案录入进度,提高录入数据质量,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合理处置系统中重复的农户档案。按照住建部要求,未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的危房,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农户档案信息录入是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县(市)区要督促指导乡(镇)街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工作,并积极组织参加相关农村危房改造业务培训。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进度月报制度,相关县(市)区于每月25日前填写好月份进度表,将本月本地区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送市建设局,以便及时汇总上报省住建厅。

八、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危房改造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县(市)区住建、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涉黑涉恶问题,同时分析行业可能存在的涉黑涉恶监管漏洞,强化贫困户身份识别,资金使用监管,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机制,进一步深化作风领域建设,强化“扫黑除恶”力度,紧盯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可能发生的涉黑涉恶负面节点,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将黑恶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确保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取得实效。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全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将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加大对公示环节落实情况的检查。要广泛收集并及时调查和处理群众举报的信息,建立信息定期反馈机制。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要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现象。县(市)区住建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参照《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建村〔2013〕196号)实施年度绩效评价,全面监督检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政策执行、资金使用情况。

九、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

农村危房改造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政府负总责。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密切配合,把好危改项目质量关和安全关,严格把握进度,确保完成年度任务。县(市)区住建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福州市将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行“一月一督查一通报”机制,对进度滞后又不及时整改的县(市)区将报两办督查室、市效能办提请约谈,直至问责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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