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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危房改造政策,天津危房拆除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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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家庭应同时符合房屋危陋和家庭困难以下两方面条件:

(一)房屋危陋,须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超过30年使用寿命的土坯房(包括“里生外熟”);

2、基础出现明显的不均匀沉降;

3、承重墙裂缝较多,个别墙体歪闪;

4、承重梁、柱、木屋架等结构部件有明显的腐蚀、倾斜或断裂;

5、屋面出现较大范围的塌陷或漏雨;

6、其他可能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问题。

(二)家庭经济状况,须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没有在编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得有在本市及外省市城镇购置的各类房产;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的各类轿客车购置价值不超过5万元(用于助困脱贫的农业生产性车辆不列入);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投资各类工商企业,投资额不超过5万元;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人均收入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金额或其他有权威性的收入证明作为测算其收入的依据)。

本条所称申请人家庭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组成,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等。考虑到天津农村实际,申请人家庭中子女已经实际分户且独立生活的,可以不考虑其户口是否分户,应视为非共同生活的子女。

镇人民政府在确定申请农户的危房等级和困难类型时,依据下列标准进行:

1、危房等级专业鉴定

镇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按照住建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进行房屋危险等级鉴定并出具报告。

2、家庭困难类型认定

市农村危改对象包括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即五保户)、低保户、低收入困难户、因灾倒损户、困难残疾人户和其他贫困户。其中: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即五保户)、低保户和低收入困难户等困难类型,由镇人民政府通过低收入困难户等困难类型,由镇人民政府通过核查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系统后直接认定;因灾倒损户由镇人民政府会同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认定。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申请本市社会救助规定的,视为困难残疾人户(如申请人同时符合困难残疾人户和其他家庭困难类型,按其他类型申请时,需在申报系统中同时标注残疾人)。

除上述困难类型外,凡是具有本市户籍、长期居住的唯一住房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申请本市社会救助规定的,均可视为其他贫困户纳入我市农村危改范围。

(一)符合农村危改认定条件的农户自愿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1、农户通过关注“天津农村危房改造”微信公众号,填写提交《天津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请表》;

2、户主于提交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在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现场确认报名信息,并签字确认。

对在微信公众号填写报名表有困难的农户,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义务协助其报名。

(二)报名信息核实

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户报名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农户报名表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其中:

1、农户房屋危险性部分通过现场查看方式核实;

2、农户经济状况通过市级有关部门联网大数据筛查或其他有效方式核实;

3、房屋的唯一性、合法性通过走访、查阅档案方式核实。

信息真伪无法准确核实的,作为存疑信息转交村级评议。

本通知对危改补助对象的认定办法,仅适用于农村危房改造,不适用于其他社会救助。

本意见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市各类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认定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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