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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创业补贴政策,金华创业补贴申请条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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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项目和申报条件

(一)创业孵化补贴。

市区创业园区、科技孵化器(以下简称园区)成功孵化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园区可按每家1万元标准享受创业孵化补贴,每年单个园区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创业主体为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的城乡劳动者;注册主体为企业(以营业执照为准),且正常经营满6个月,创业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

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失业登记1年以上就业转失业人员、城镇低保边缘户失业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以及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农村复员转业军人和被征地农民中生活困难的“4050”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随军家属(以下统称重点人群),2015年1月1日以后在市区初次实现创业(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万元。已享受“4050”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城乡劳动者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其中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

(三)一次性租房补贴。

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市区创业,办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或在孵化基地创业满6个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6000元的租房补贴。

(四)重点创业企业补贴。

2015年1月1日以后在园区初次创业,符合我市培育的信息网络经济、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健康、文化影视时尚、休闲旅游服务五大千亿产业的优秀创业项目,经市人力社保局和相关部门认定有孵化价值的,可给予连续2年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五)带动就业补贴。

重点人群2015年以后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含经认定网络创业)带动3人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农村旅游项目,开办家庭旅馆(民宿)创业的,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

(六)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一次性补贴,按《金华市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金人社发〔2015〕109号)执行。

申报审核程序

1.社区或创业园区受理。

符合享受条件的对象,到户籍所在社区(农村社区到乡镇劳动保障救助所)或创业所在园区申报。首次受理申报为2016年1月底(以后为每年7月),填写《金华市区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创业(就业)者《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和其他相关身份证件( 复退军人证、残疾证、部队团级政治处随军家属证明)以及营业执照、养老保险缴费凭单,受理单位对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填写《创业补贴申请汇总名册》(附件3),上报街道劳管所(园区受理的由园区直接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2.街道复核。

对社区上报的《金华市区创业补贴申请汇总名册》及材料进行复核,填写《金华市区创业补贴申报表》(附件4),并公示五个工作日。复核公示时间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就业管理服务局审核。对街道(创业园)上报的《金华市区创业补贴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录入系统,确保政策落实准确性。

4.补贴发放。经审核报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街道(园区)申报帐户,由园区、街道发放给补贴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