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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创业补贴政策,武汉创业补贴申请条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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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创业培训补贴和创业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是武汉市为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鼓励和促进城乡各类有创业愿望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而制定的办法。

为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鼓励和促进城乡各类有创业愿望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武汉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创业培训补贴对象和范围

凡属我市有创业愿望的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我市初、高中生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并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失业青年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未就业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城镇各类下岗失业人员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含返乡农民工和失地农民);以及在武汉市创业且户籍落在市、区人才服务机构的未就业外地高校毕业生(含应届和往届)。均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暂住证》、《高校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件,在我市确定的创业培训定点单位培训,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二、创业培训补贴条件和标准

(一)创业培训补贴条件

1、经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确定的创业培训定点单位,对上述人员提供了创业培训,并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际劳工组织推出的SIYB(创业项目操作指南)规定完成教学计划的。

2、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并经培训定点单位培训合格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3、凡在定点机构接受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上述参加创业培训人员中,属于就业困难对象创业成功的,还可凭当年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

1、创业培训分为创业能力(SYB)培训和创业意识(GYB)培训两种方式。创业能力(SYB)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200元(含创业意识培训内容)。参加培训后,6个月内成功创业的按补贴标准全额(1200元/人)补贴。6个月内未能创业成功的,按补贴标准的60%(720元/人)补贴。

2、GYB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

三、创业补贴对象和标准

对于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失业人员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以及未就业的贫困家庭(享受低保)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意愿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就业困难援助对象: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下岗失业2人以上的家庭及就业困难的丧偶、离异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和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及社会成年孤儿、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四、创业培训定点单位资格认定

(一)申请创业培训定点单位条件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办的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开展SIYB创业培训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满足培训任务量需要的专、兼职师资力量。其中,具备“SYB”、“GYB”教学资格的(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师资证书)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

2、教学场地不少于200平方米,年培训能力不低于200人,并具有必备的教学设备和仪器;

3、具备对创业学员提供后续支持服务能力和“SYB创业项目管理操作指南”规定的要求;

4、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5、民办培训机构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培训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向市或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武汉市创业培训定点单位申报审批表》(附后),并提供《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复文件证明。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具体承担日常受理和初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审批确认一次。

1、区属单位和民办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定点单位,由培训机构向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区财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资质及准入条件审核,经审核合格者确定为区属创业培训定点单位。

2、市属培训单位申请创业培训定点单位,由培训机构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确认后,确定为市属创业培训定点单位。

(三)创业培训定点单位资格实行年检制,每年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定点培训单位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提供后续服务的质量、效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取消创业培训定点单位资格。

五、创业培训补贴申请核拨程序

创业培训补贴申请拨付程序分为市、区两种形式审核拨付。

1、在区属创业培训定点单位参加培训申领程序:

(1)对于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由个人向培训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填写《武汉市创业培训补贴个人申报审批表》(附后),并携带《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及《营业执照》、《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农民工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暂住证,下同)、培训单位开具的收费票据,个人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银行存折(卡)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培训所在地区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帐户,由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按补贴标准支付给个人。补贴资金支付手续经本人签收后全部资料及联系电话存档。

(2)对于在区属及民办定点培训单位参加创业培训而无力缴纳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中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可采取由培训定点单位代为申请的办法,培训定点单位必须与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协议书,并由培训定点单位向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免交培训费。培训结束后,由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培训情况进行验收;经验收确认后,由创业培训定点单位填写《武汉市创业培训补贴单位申请审批表》(附后),并持前述相关资料向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创业培训定点单位。

2、在市属定点培训单位参加培训的补贴申领程序:

(1)对于参加市属创业培训定点单位培训结束后人员,6个月内创业成功的人员,由个人持本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有关资料,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账户,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按补贴标准支付给个人。补贴资金支付手续经本人签收后全部资料及联系电话存档。

(2)对无力缴纳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前述规定对象,培训前由培训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可免交培训费,培训结束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培训情况进行验收;经验收确认后,由创业培训定点单位持前述资料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补贴,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市属创业培训定点单位。

六、创业补贴的申请核拨程序

对于就业困难人员新增自主创业或参加创业培训成功创业的,自2009年1月1日之日在其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后,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由本人向创业所在地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武汉市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补贴申领审核表》(附后),同时携带相关证件:就业困难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或《低保证》,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由社区、街道出具的认定证明和《身份证》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银行存折(卡)号码和就业管理部门需要出具的其它证件。所需证件均需审验原件或收存复印件。经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帐户,由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支付给个人。补贴资金支付手续经本人签收后全部资料及联系电话存档。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说明理由,并将申报资料退回本人。

七、创业培训的组织管理与监督

(一)创业培训班采取模块式培训(GYB、SYB)教学,各培训单位应根据创业培训教学大纲及模块要求,提交《开班报告》和教学计划、培训学员名册,并要通过我市“劳动就业信息系统”按照开班申请?核准批复?开展培训的程序实行网上(https:/59.175.236.98)申报,经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开班。

(二)创业能力培训班即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每班人数不得超过30人。培训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创业基本知识和方法学习阶段,SYB(创业培训)以十步教学为主,补充诚信教育与艾滋病防治宣传以及创业、就业政策、工商、税收、融资等政策知识,培训课时为120学时。第一阶段结束后,6个月内为后续支持服务的第二阶段,培训单位应视学员需要免费开展开业指导、政策咨询、答疑、项目推介和技术支持等后续服务。

(三)创业意识培训教育班即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每班不得超过50人,培训时间和内容参见“SIYB项目操作指南”,培训课时一般不得少于40学时。

(四)培训单位在培训过程中接受市、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培训期满后,培训教师应对学员的《创业计划书》或创业意识行为能力进行点评,制定并填报创业计划书评估表,经培训师确认合格后,方可发给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意识培训合格证书》。

(五)SIYB创业培训班未经网上申报和批准自行组织创业培训的,不予申报补贴。

(六)创业补贴是体现党和国家促进就业、对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的惠民政策,涉及到创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应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做好创业补贴的审核与发放工作。做好台帐登记、审验证件材料的收集、保管、存档等基础工作。对在审核发放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创业培训定点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培训能力和承担的培训任务,认真组织培训。不得将创业培训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对发现有“转包”、“分包”行为或降低培训标准、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创业培训定点单位资格,并追回定点单位已领取的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