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高新企业认定条件及标准管理办法
重庆市高新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扶持和鼓励科技型企业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科技型企业工作的组织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决策指导、考核评价与监督检查等。各区县(含万盛经开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璧山高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科技型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和推荐。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区县推荐的科技型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复核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有研究与试验发展(以下简称“R&D”)人员、R&D经费支出和科技成果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符合国家政策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资产状况和知识产权清晰,会计核算健全,R&D经费支出归集规范。
2.有一定数量的R&D人员和R&D经费支出,其中:
大中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3%,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1%。
小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5%,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2%。
微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10%,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3%。
企业划型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执行。
3.拥有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作用的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1项及以上。科技成果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重大新产品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新药、新型医疗器械、农业机械、动植物新品种、专利等。
第四条 主营业务属于下列行业的企业不适合申报科技型企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性科技企业是科技型企业的核心。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且通过科技部备案认定的科技型企业。
高成长性科技企业是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研发能力,具备颠覆传统行业或开拓新产业潜能,主营业务收入快速增长的科技型企业。分为牛羚企业、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三类。
1.牛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30%以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以上。
2.瞪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原创性技术;
(2)连续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40%以上;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400万元以上。
3.独角兽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创办时间较短,在行业中有颠覆式创新和引领作用;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50亿元以上。
第六条 科技型企业实行自愿申报、审核入库、网络管理、定期更新。具体程序如下:
1.申报。企业登录“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首先进行注册,经所在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填写《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表》,并且上传“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上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并且需专项列出研究开发费用)、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中销项税的纳税凭证等证明材料。
2.审核。区县科委负责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信息和上传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线推荐提交至市科委。
3.复核。第三方机构负责对区县推荐提交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培育库统一管理。
4.更新。入库科技型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在管理系统更新统计信息,由区县科委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才能继续享受有关科技创新扶持政策。
第七条 每年一季度,管理系统将自动筛选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备选名单,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市科委网站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重庆市高成长性科技企业,面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市科委将入库企业纳入全市科技创新资源配置的重点服务对象予以支持,并享受“重庆市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提供的各类科技服务,还可申报各级政府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各类项目。
第九条 市科委把科技型企业培育作为区县科技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评价。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定期向各区县通报科技型企业培育情况。建立抽查监督机制,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申报入库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入库企业如有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连续两年未更新信息等行为,将取消资格,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黑名单”,三年内不再受理申报入库。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高新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渝科委发〔2016〕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