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高新企业认定条件及标准管理办法
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00]15号),规范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动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一)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及其产品;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四)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六)环境保护新技术及其产品;
(七)地球、空间与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八)现代农业技术及其产品;
(九)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
(十)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十一)在传统产业中应用的其他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我省实际进行补充、修订。
二、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必须是从事本意见范围所列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性企业经营除外。
(二)必须是依法在本省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六)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七)在研究、开发、生产高新技术及产品过程中,应有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技评估机构评估、省科技行政部门审定、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二)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定的办法。
(三)申报企业应首先委托具有科技评估资格的相关科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科技评估机构根据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核实、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评估责任。
(四)通过评估的企业向所在的地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市科技行政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初审后,上报省科技行政部门。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受理认定申请并独立初审。
(五)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经贸、计划、财政等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初审情况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省科技行政部门组织力量进行必要的抽查和对有异议的申报企业进行复核。 (六)在审核、抽查或复核合格的基础上,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发文公告,授予《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
四、监督管理
(一)省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市科技行政部门、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经认定的省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核的,取消其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收回证书。
(二)省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季报制度。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中之前,企业将其生产、经营的情况报所在地的市科技行政部门,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报开发区管委会,经上述部门核实汇总后,报省科技行政部门。
(三)已认定的省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须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报告,对其中需保留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要重新申请认定。
(四)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并在三年之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五)对相关的科技评估机构,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视其评估申报企业的业绩,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的评估经费补助。 省科技行政部门对上述科技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如果发现科技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意见与申报企业的实际状况不符,甚至弄虚作假的,可暂停其评估业务、直至取消评估资格。
五、优惠政策
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其他省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享受浙政[1999]1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其它
(一) 从事省高新技术企业评估工作的科技评估机构,按国家科技部颁发的《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科技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在具有法定资格的科技评估机构批准成立前,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评估,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
(二) 本实施意见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以往相关文件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均执行本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