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通过网络在线问政与市民进行交流,就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监管等方面回答了很多市民关心的问题。其中很多最新政策和大家息息相关,快来看看有没有你想问的?
提取
1、请问我市公积金一年可以提取几次?需要哪些手续?
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共有十一种情形可以提取公积金。
职工符合其中任一情形,可提供所需材料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于单位,由单位经办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其中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最多允许申请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
2、2015年全款购买的二手房,现在能否提取公积金?如果能提,可以提多少?如何操作?
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可将上述材料原件及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于单位,由单位经办人为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3、想办网上提取,需要什么材料,去哪里可以办该项业务?
目前本市网厅商贷提取业务覆盖银行范围为:建行、交行、农行、中行、工行、邮储银行、青岛银行、招商银行。
第一借款人申请办理网厅商贷提取业务: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借款合同原件及还款明细原件,就近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处办理。
借款人配偶办理网厅商贷提取业务: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上述材料与借款人同时到场。
详细情形可登录青岛住房公积金官网查询,或拨打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咨询。
4、退休职工如何提取公积金?
持有正常使用的公积金联名卡、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退休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通过个人专业版网上营业厅自助办理退休提取。
使用
1、目前我市公积金贷款多久能下来?期房需要多长时间?二手房需要多少时间?
目前,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若提交的申贷材料齐全,从贷款受理到贷款审批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之后是签订合同、合同各方盖章、抵押登记报卷环节;
对于新建住房,取得抵押登记权证后,将“按工程进度”规定及时放款,对于二手住房,取得抵押登记权证后次周即可放款。
2018年公积金贷款还将进一步提高贷款受理、审批及发放工作效率。
2、公积金贷款额度现在是怎么规定的?
我市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账户余额、贷款次数、贷款年限、偿贷能力及购房价款等因素综合确定,实际可贷额度以管理处最终核定为准。
目前,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贷缴存条件,首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二手房最高35万元。
二次贷款须首次贷款结清满2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二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二手房最高30万元。
3、户口在即墨,在威海上班,公积金是威海账户,可以在即墨买二套房使用吗
按照我市公积金个贷规定,职工具有我市户籍,在其他城市正常缴存公积金,购买我市住房的,若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贷缴存条件,可按照我市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办公积金异地贷款。
公积金异地贷款只允许办理一次,且要求申请人(及配偶)在其他城市缴存地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4、我2015年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去年结婚了,请问我对象的公积金可不可以一起还贷?
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职工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需夫妻双方持身份证原件到贷款发放管理处,完善借款人配偶信息,同时办理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即按月支取划付业务)。
5、子女购房可否使用父母的公积金?
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父母不是房屋产权人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监管
1、单位说在工资里已经有住房补贴了,就不交公积金了,这样对吗?
您所在单位的这种做法是不对的。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使单位向职工发放了住房补贴或住房补助,亦不能免除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2、好多已经在公积金中心备案签约的楼盘,开发商私下拒绝公积金贷款,鉴于现在卖方的强势地位,对开发商有何监管、惩戒措施,这种情况下居民投诉到公积金中心,处理时效、流程有怎样的内部要求,近期有什么这方面的专项整治行动吗?
我市三部门于2017年12月29日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保障职工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经查实存在阻止或变相阻止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暂停其项目网上签约和预售监管资金拨付,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同时规定,购房人2018年1月1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执行。
《通知》施行以来,针对职工投诉,公积金中心逐一与房企进行了沟通,督促符合条件的开发项目尽快办理公积金贷款准入手续。截至目前,已有35个楼盘项目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准入。对经督促仍存在推诿、拖延办理准入手续,以及项目签约后存在诱导、逼迫购房人放弃公积金贷款的房企,中心已启动了约谈机制,约谈同时下达书面《催办通知书》,限3-5个工作日整改落实到位,逾期不办的将按规定联合国土、建委予以查处。
目前已约谈房企3家,现已全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下一步,中心将继续加大整治力度,对约谈后未及时整改的开发商将联合国土、建委坚决予以查处,切实维护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