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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城管改革最新消息,江苏城管改革方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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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管执法体制改革:

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基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4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省委十二届七次、八次会议的要求,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和监管水平,不断增强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坚持放管并重、宽进严管,完善基层综合执法制度和执法监管方式,探索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使市场和社会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推进、创新监管。依法界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监管职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执法职能,法定职责必须为。创新执法监管方式,加强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执法监管中的应用,强化执法信息共享、社会共治、联合惩戒和责任追究。

??坚持横向整合、重心下移。整合政府部门间相同相近的执法职能和资源,归并执法队伍,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合理划分不同层级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权限、执法力量配置,减少执法层次,实现执法重心和力量同步下移。

??坚持“两个相对分开”。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创新行政执法管理方式,实现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坚持统筹协调、稳步实施。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与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有机结合,总体设计,因地制宜,重点突破,有序推进。

城管执法实施方案:

(三)试点目标。通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综合执法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关系更加顺畅,“制度+技术”的执法监管方式初步形成,综合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进展明显,实现一套清单管边界、一个部门管市场、一支队伍管执法、一个平台管信用、一个号码管服务、一套机制管检查,建立简约高效、职责清晰、运转协调、执法有力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二、构建清晰的执法职责体系

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期盼解决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和制约行政执法工作的难点问题,进一步厘清不同层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执法监管职责,减少执法层级,落实执法责任。省级部门主要负责执法标准制定、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一般不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强化行政执法属地管理,除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以及中央明确由上级统一监管的事项外,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两级政府行使执法管理职能。市、县(市、区)应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厘清执法权限,统筹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的执法管理工作,解决基层“看得见、管不着”和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等问题。经济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的乡镇,根据需要和条件可通过法定程序行使部分县级部门在本行政区域的执法权。

积极探索理顺综合执法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关系。按照中央推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合理划分综合执法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厘清政府管理职能与行政执法职能的关系,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不能交由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明确由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执法权,政府职能部门不再行使。政府职能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应建立健全衔接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等运行机制。

三、推动执法力量整合和重心下移

整合优化执法资源,归并执法队伍。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业务相近的应当整合为一支队伍;不同部门下设的职责任务相近或相似的执法队伍,逐步整合为一支队伍,解决多头执法问题。在财政供养人员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推动综合执法改革必须做到职责整合与编制划转同步实施、队伍设立与人员移交同步操作,确保行政执法人员编制重点用于执法一线,防止执法机构“机关化”。

强化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职能,执法重心和力量向市、县政府下移,减少行政执法层级,消除多层执法。设区的市,市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区本级不设执法队伍;区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市本级不设执法队伍。市、区两级政府部门不宜同时承担对民商事主体的直接检查和现场执法职责。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坚持“凡进必考”,推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加强综合执法装备保障,改善执法工作条件,推动综合执法人员标志标识和执法证件的统一。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和队伍建设的有效机制,妥善解决综合行政执法涉及的机构编制问题。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执法队伍。

四、分类推进综合执法

(一)部门内部综合执法。鼓励对职能相近、执法内容相近、执法方式相同的部门,结合大部门制改革直接进行机构和职能整合,减少执法部门,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在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先行先试、深化提高的基础上,选择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商务和网络监管等领域,推进行政执法职能和机构整合,实行部门内部综合执法,整合部门执法资源,综合设置执法队伍,逐步实现一座城市、一个领域、一支队伍。

(二)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苏州工业园区和10个列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开发区及盱眙县,按照省政府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贸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工作要求,积极探索试点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执法。继续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执法工作,不断完善运行、总结经验。调整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依托现有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整组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执法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区域综合执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和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开展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镇,可在已有基础上根据需要继续探索区域综合执法,逐步在试点镇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五、创新综合执法机制

(一)信息共享机制。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依托智慧江苏、智慧城市建设,推进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深化工程、综合执法智能监管工程、审批信息与执法监管数据共享工程,打造执法和审批信息共享互通的工作平台,提升综合执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加快部门之间、上下之间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政府职能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实时共享有关业务信息,统一归集、交换和共享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管信息,实现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实时流转、实时抄告、实时监控、实时留痕。加强执法监管大数据的深度开发和应用。通过信用评级、关联性特征分析和数据筛选等措施,根据监管企业耗电量、税收、用工、生产安全事故等综合数据,分析企业建设运营过程中数据比对异常情况,提高执法核查、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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