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宿州户口迁移手续流程,宿州户口迁入条件与手续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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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放开市区、县城和建制镇(以下称城镇)户口迁移限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在城镇申请登记户口:
(一)在城镇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如以购买商品房、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
(二)在城镇租赁合法产权房屋且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居住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
(三)在我市投资经商,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且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在单位住所地、经营场所所在地或居住地申请登记;
(四)来我市工作的大中专、技工院校以上毕业生,可在创(就)业地或居住地申请登记;
(五)进城务工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在工作地申请登记;
(六)在我市就业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或者属于其他紧缺人才的,可在就业地或居住地申请登记;
(七)属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的,可在共同生活亲属的居住地申请登记;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七条 申请在城镇登记户口的,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加强户口迁移管理,制定便捷的管理程序,合理简化入户登记、迁移手续,及时按规定时限办理户口迁移,保障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