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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山东乡村医生待遇最新消息,山东乡村医生退休待遇及养老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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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日前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印发相关实施意见,提出将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要及时办理退出手续。

据了解,伴随着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乡村医生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对此,山东提出力争到2025年,全省80%的乡村医生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同时,山东将实施乡村医生订单定向培养,订单定向培养的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在校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意见要求,在和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为拓展乡村医生的发展空间,意见提出,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此外,山东还将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上述意见提出,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要及时办理退出手续;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得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违法违纪或存在严重医德医风问题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计部门吊销或暂扣其执业资格证书,不得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

意见要求,各县(市、区)统一组织招用乡村医生,建立乡村医生人才库,并在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备案。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对招用人员统一管理,统一安排到村卫生室执业。各市要选择1-2个县(市、区)的部分乡镇在开展试点。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3号文件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15〕6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便利性,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合理规划和调整乡村医生资源总量与配备标准,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准入退出制度,创新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并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为建立城乡居民均等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省80%的乡村医生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年龄、学历、执业资格结构更加合理,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农村需要的职业化乡村医生队伍。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实现紧密型乡(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逐步实现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运行信息化,全面开展家庭医生契约式服务,促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均等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乡村医生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承担基层首诊工作任务,进行常见病、多发病初级诊治,并根据救治需要向农村居民提供转诊意见,积极开展上门巡诊服务;受卫生计生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地理条件及预期目标等因素,根据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合理配置乡村医生。要结合乡村医生队伍现状,在保证服务需要和队伍稳定的前提下,逐步将乡村医生数量调整到合理规模。

(三)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加强乡村医生的准入管理。同时,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予以清退。对确因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造成村卫生室人员空缺的经济薄弱地区,允许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将具备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医学毕业生招用进村卫生室工作,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程序注册,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同意、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后,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招用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相应专业人员管理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参加全国统一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对于5年注册期内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者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要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资格。

(四)规范乡村医生考核。在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乡村医生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省、市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五)规范乡村医生服务行为。乡村医生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执业许可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设备和药物,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流程,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六)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要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因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及时办理退出手续;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得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违法违纪或存在严重医德医风问题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吊销或暂扣其执业资格证书,不得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因故自行退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办理退出或注销执业资格手续。如确因工作需要,返聘60周岁以上乡村医生的,各地应从严掌握、严格审核,签订返聘协议后到村卫生室继续执业,具体办法由市级卫生计生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乡村医生空缺的地区,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统一招用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补充到乡(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中。在新的乡村医生到岗之前,由乡镇卫生院选派人员履行乡村医生职责。

三、强化乡村医生培训与培养

(一)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大力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不得以会代训。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开展网上远程培训。每年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年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1次,进修时间不少于1个月。培训资金由乡村医生服务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

(二)积极开展乡村医生学历教育。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要求,制定乡村医生继续教育计划。鼓励45岁以下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高等医学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可给予一定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三)实施乡村医生订单定向培养。按照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15〕6号)精神,为村卫生室培养全科医疗卫生人才。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在岗乡村医生年龄、学历、退出预期等因素,制定年度培养计划。订单定向培养的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录取后与县(市、区)有关部门签订培养与服务协议。订单定向培养的医学生在校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在医疗卫生支出中统筹落实。

四、改进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一)探索推进契约式服务。立足基层实际,探索开展乡村医生与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由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服务收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市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承受能力、管理方式等因素确定。未签约的农村居民接受基本医疗服务时,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各县(市、区)要选择1-2个乡镇从1月1日起开展试点。

(二)建立乡村全科医生队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政策,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在岗乡村医生按照国家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统一安排,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者按照规定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五、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

(一)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基本药物制度补助、一般诊疗费等补偿政策。根据对乡村医生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在和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服务范围、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绩效补助。定额补助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各项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收入水平。

(二)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进一步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业务、财务、药品和绩效考核等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村卫生室的人、财、物全部纳入乡镇卫生院管理的紧密型一体化管理模式。要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为抓手,结合医疗联合体组建工作,探索建立“县招、乡管、村用”用人制度。各县(市、区)统一组织招用乡村医生,建立乡村医生人才库,并在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备案。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对招用人员统一管理,统一安排到村卫生室执业。各市要选择1-2个县(市、区)的部分乡镇在开展试点。

(三)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保障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妥善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各地要积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县(市、区)政府可通过多种形式,鼓励引导乡村医生按较高档次缴费,切实提高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水平。

六、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一)加快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村卫生室要与村民委员会、村民服务中心等集中建设,由当地村委会提供土地。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配备不低于国家和全省统一标准。各市、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在6月底前,全省符合规划要求的村卫生室必须达到规定标准,配齐规定的设备。

实施农村小城镇规划建设以及“撤村改居”的地方,要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有关要求,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机构和人员管理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到2020年,建立起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基本诊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健康档案、基本诊疗与居民医疗保险信息联动,逐步实现远程培训、远程会诊、绩效考核、慢病管理等功能。

(三)建立县(市、区)域内对口支援政策。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制定年度对口支援计划,县(市、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安排不少于30%的医生轮流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坐诊,并将轮流坐诊工作情况作为职称评聘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口支援每年安排2-3次,每次1个月,帮助乡村医生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四)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设立有奖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医托诈骗、虚假医药广告等非法活动,净化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五)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适应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化解机制,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执业风险。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统筹考虑、积极推进。

(二)落实资金投入。县级政府应承担落实资金投入的主体责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渠道投入机制,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完善政府补助政策,统筹安排各级政府相关支持资金,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根据项目实际进展和绩效考核结果及时拨付,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三)开展督导检查。建立督导通报制度,省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有关任务进行督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大力宣传乡村医生先进典型事迹,对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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