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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央事业单位和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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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近日,中央17日发布中央事业单位和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意见》的印发标志着中央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中央事业单位分两类车改

中央企业高管可配车

车改单位范围

*、国务院直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车改人员/岗位

所有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

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

“三个坚持”原则

坚持做到分类推进。按照中央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两类,分别制定车改政策。

坚持做到部门承担主体责任。文件强调行业主管部门在改革中应承担主体责任。

坚持做到从客观情况出发制定政策。

车改具体措施

直属单位机关取消一般公车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车辆,在确保节支的前提下,对参改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其公务活动出行。中央和国务院直属新闻媒体单位本级管理的新闻记者可根据情况由单位确定选择领取补贴或实报实销公务交通费用。

同城异地办公可保留1辆车

各部门机关本级的机关服务部门可保留1至2辆后勤服务用车。各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与主管部门机关同城异地办公的可根据需要保留1辆工作用车,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但不得借车改名义新增车辆。

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不配公车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中央管理领导干部,由各部门自行选择确定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或维持原有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纳入改革范围,改革后原则上不再配备工作用车。原配有符合规定标准工作用车,确因工作需要保留,应当经本单位职代会或党委会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其本人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等。

车改单位范围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所属的中央企业。

车改人员/岗位

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中央企业负责人,即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其他人员和岗位。

“三个针对”原则

针对企业本身,分类分级施策;

针对企业高管,明确范围标准;

针对保留车辆,确保正常经营。

车改具体措施

改革中央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实行配备公务用车或者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中央企业副职负责人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要严格执行中央以及有关部门关于公务用车配备的规定,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要取消为企业负责人配备的公务用车,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按年度计算的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主职负责人可配车副职可“两选一”

全面推动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如总经理助理等岗位)公务出行全部实行社会化保障,取消配备公务用车方式。中央企业根据岗位特点和生产经营实际,在有关部门核定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内,分档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按年度计算的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其他人员按岗位分档发补贴

取消为退休、离任或者调离本企业的人员配备的公务用车,不得为中央企业集团总部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其他员工、非本企业人员等配备公务用车。

离退休或调离人员取消配车

分级推进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含分支机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央企业要统筹协调推进各级子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子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所处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以及规模、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具备公务出行社会化保障条件的子企业负责人及其他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要以社会化、市场化为方向进行改革,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可予以保障。中央企业要从严确定子企业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参改人员范围,合理控制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数量和配备标准。

分级推进子企业车改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车改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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