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港澳通行证在哪里办及办理流程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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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港澳通行证办理指南

申请人员范围:

1、我区常住户籍的居民;

2、持有合法有效《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的人员;

3、区内户籍居民的区外户籍配偶、子女、父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

4、驻地现役军人;

5、在我区暂住的华侨。

申请方式:

(一)我区户籍居民可就近向全区任一旗、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递交相应申请材料。

(二)持有合法有效的《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人员(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以在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居住地以现居住地址为准,持有人可就近在该盟市任一受理点申请办理。

(三)区内户籍居民的区外户籍配偶、子女、父母,应向其暂住地旗、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递交相应申请材料。

(四)现役军人应向其所属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的旗、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递交相应申请材料。

(五)在我区暂住的华侨应向其暂住地旗、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

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标准的近期制证相片一张。

(二)交验身份证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三)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可免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标准的制证相片;区外户籍人员首次在内蒙古自治区申请签注的,仍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标准的相片。

(四)提交与签注事由相关的材料:

1、探亲签注: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或者(外)孙子女的,申请“探亲”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能证明相应亲属关系的下列材料之一: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

2)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亲属的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亲属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亲属的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2、商务签注:内地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申请“商务”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2)企业机构人员还需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的说明。

企业机构人员申请多次有效商务签注的,须事先在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3、逗留签注: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依亲的,申请“逗留”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进入许可。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需提交内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

赴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赴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的,还需提交内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确认函件,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

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赴澳门居留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

赴澳门随任的,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4、其他签注: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的,申请“其他”签注,并提交与上述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特殊情形:

1.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要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2.持有合法有效《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的人员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应当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有效居住证,其他申请材料与当地户籍居民一致。

3.区内户籍居民的区外户籍配偶、子女、父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还需交验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即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4.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5. 暂住在我区的华侨还须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定居国外证明的原件,并提交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

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分为10年和5年两种:有效期为5年的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给未满16周岁的居民;有效期为10年的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给已满16周岁的居民。

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80元。

一次有效签注15元。

二次有效签注30元。

多次有效签注80元。

(以上收费标准均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办证时限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为10个工作日;

单独申请签注为7个工作日;

非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居民申请为20日。

(以上办证时限均不含邮政速递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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