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低保政策及申请标准,黑龙江低保办理条件
各市(地)、县(市)民政局:
过去一年,各地按照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的要求,积极推进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和城乡低保规范管理“六精准”活动,取得了可喜的工作成果,全省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得到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有效助力了全省脱贫攻坚工作大局。按照民政部《2019 年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和省委巡视组专项巡视的要求,现将持续推进全省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和城乡低保规范管理“六精准”活动的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
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是民政部2019年农村低保专项治理的重点,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以作风建设带动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一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日程。要把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和“六精准”活动作为加强全省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深化作风整顿的重要内容,列入党风廉政建设方案进行专题部署。必须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逐级搜集救助办理过程中的门难进、脸难看,不担当、不作为,吃拿卡要、推脱梗阻等行为,对出现的典型负面问题将全省通报。二要加强备案制度,重点整治“关系保”。进行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时,必须对申请家庭是否与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委干部有近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进行调查和评议。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干部近亲属纳入低保必须进行备案。县乡两级要建立近亲属低保家庭台账,档案必须单独存放,定期进行重点抽查复核。近亲属关系除《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黑民发〔2013〕139 号)规定的范围外,还包括申请者本人及配偶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三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各级民政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做到有组织领导,有目标任务,有实施步骤,有工作成果。既要明确低保清退的硬性条件,做到“应退尽退”,又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避免“一刀切”。凡是新增或取消低保对象,必须入户调查,坚决查处不入户、人为算账定进出的问题。系统和台账数据真实准确,杜绝伪造、虚报、瞒报数据。四要深入推进优质服务活动。依托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探索推进社会救助业务网上申请、审核、审批,开展县乡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四零服务”和审核审批“最多跑一次”活动,缩短救助服务最后一公里。申请社会救助时,除政策规定必须提供的材料外,不得要求申请救助家庭提供其他材料。五要切实提高经办人员服务能力。省民政厅将开展全省新入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证机构改革调整期间工作不断档。各级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四个意识”教育,切实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认真履职尽责,着力提高基层经办服务能力。
二、切实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
民政部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方案对规范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各地要抓住重点,同步推进农村和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一是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和使用。要把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资金监管作为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联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大对基层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的跟踪和监管力度。坚决查处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虚报冒领社会救助资金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对资金使用监管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进行自查,及时制定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农村低保金须按月发放、社会化发放,大力整治延期发放、手工发放等问题。二是加强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各地新增城乡低保对象要依据省民政厅下发的低保规范行政文书模板建立档案,已有低保档案要依据模板进一步完善要件,也可结合清理整顿等时机对已有档案进行更新。档案要内容明确、要件齐全、填写准确,信息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三是加强城乡低保动态管理。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村(居)委会协助下,每月向县级民政部门书面报告城乡低保对象死亡情况。市县民政部门要与卫健、公安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死亡人员信息。城乡低保对象死亡的,在其死亡的下个月停发低保金。对于死亡下个月后多发放的低保金,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缴。四是加强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管理。全省社会救助各项统计数据均由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提取产生,各地要准确录入数据并进行严格校验,基础数据要与档案保持一致,信息发生变化要及时更改系统数据,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各地必须于每月25日前完成当月的社会救助业务数据审核上报,次月5日前完成系统数据汇总上传或交换,通过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的统计台账导出功能直接导出民政统计台账,确保各地上报数据及时、准确、一致。五是加强信息公示公开。在落实已有公开公示有关要求的同时,今年要重点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城乡低保政策、标准和低保对象有关信息。
三、重点整治“漏保”问题
民政部召开的深入推进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和防范化解民政领域重大风险电视电话会议,特别强调了“漏保”问题,要求基层坚决杜绝“应保未保”和“宁可不保、也不错保”的问题发生。各地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专项治理城乡低保审核审批中的“漏保”问题。一是妥善处理人户分离问题。原则上,对于我省户籍居民,经常居住地(在我省行政范围内)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县(市、区),且在经常居住地取得居住证的困难家庭,应持居住证等材料到户籍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向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发出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协助核查的函。居住地和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均要按程序对申请家庭进行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将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和民主评议等情况及时函复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作为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的依据并存入档案管理。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助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做好定期复查工作。个别人户分离疑难或遗留问题,可按照维护困难群众利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集体决策的方式解决。二是合理计算赡养费。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时,必须计算赡养费的收入。有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的,每个被赡养人按照每个赡养人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生活费(按照户籍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后的 20%确定赡养费,但每个赡养人的赡养费最低不得低于被赡养人户籍所在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0%。赡养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的,不计算赡养费。杜绝过高计算赡养费导致的“应保未保”问题。三是进一步做好重点对象救助问题。要以未纳入低保和特困供养的因病、因残致贫家庭为重点,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全面排查,将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按政策按程序按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因其他原因导致刚性支出较大且短期内无法摆脱贫困,实际状况已经符合相应救助政策的,县级民政部门可采取一事一议、集体决策方式将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能够纳入低保的尽量纳入低保,不能纳入低保的要用好用足其他救助政策,坚决防止因“漏保”导致极端事件发生。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持续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各市(地)每季度首月10日前上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情况表》(见附件)和查处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同时,分别于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上报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和城乡低保规范管理“六精准”活动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