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低保政策及申请标准,云南低保办理条件
农村低保兜底保障,
是综合性扶贫的一项重要措施。
5月15日,云南省民政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云南省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进行解读。
据统计,截至2018年底,全省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达3612元/人/年,比2015年底增长56%,全省所有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均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截至2019年4月底,全省有农村低保对象253.9万人,其中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48.6万人,全省农村低保对象占农业人口的7.8%,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结合云南实际,对农村低保标准制定、对象认定、审核审批、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
一
制定标准更加聚焦脱贫攻坚
《意见》提出,农村低保省级指导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研究制定本辖区内农村低保标准,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不降低标准、又不吊高胃口”的原则,确保脱贫攻坚期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同时也要从实际出发,避免增幅过高不可持续。
二
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
《意见》结合省情,将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以及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
脱贫攻坚期内“脱贫不脱保”
脱贫攻坚期内,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可给予半年至1年的渐退期,渐退期间低保金仍按原核定金额发放。建档立卡范围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不参加扶贫项目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防止简单“一兜了之”。
四
综合认定低保对象
《意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坚持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3个基本条件,农村家庭在提出申请前 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扣除规定的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针对低保“支出型贫困”救助不完善的问题,《意见》特别强调要推动低保对象认定从“收入型贫困”向“综合型评定”转变,在家庭收入核算时,对因残、患重病、接受教育和积极就业产生的四类刚性支出扣减比例、上限进行细化,进一步提高救助水平。
五
明确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按照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政府、社会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十三五”期间,国家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可扣减的刚性支出包括:在核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接受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可适当扣减。
具体扣减为4项: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所需的康复、护理、辅助器械配备费用中剔除享受国家和地方补助政策后的自负费用。
②患大病、重病,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负费用。
③接受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杂费中剔除享受国家和地方教育补助政策后的自负费用。
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积极就业时,已实现就业的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家庭最高扣减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六
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个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长期公示以及近亲属备案核查等程序,采取行政手段和技术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在传统入户核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的基础上,经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授权,通过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从源头上把好对象认定关。严格落实低保对象及时报告和乡镇(街道)定期复查复核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制度,动态掌握低保对象家庭状况,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确保动态下的对象精准,把严实程序的要求贯穿到低保工作全过程,坚持“严进、严出”,做到步步有痕迹、环环能倒查。
此外,《意见》要求坚守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精准施保、阳光施保工作底线,从加强动态管理、日常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和快速处理反馈机制三个方面着力,集中治理“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严厉惩治县乡两级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在农村低保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法(规)问题。坚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绝不姑息。同时,严肃惩治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低保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