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细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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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对改革的范围、缴费和待遇、改革前后待遇衔接、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等政策进行了明确。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重点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改革的范围

机关及参公管理单位、行政类、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8%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0月1日起开始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改革前退休的“老人”保持原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 “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基金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并按改革后各年度本人缴费工资之和的12%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职业年金

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个人、单位分别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础的4%、8%缴费,全部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同时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拟订具体贯彻意见报省备案,尽早启动改革实施工作。

昨日(13日),广东省政府召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动员会议,部署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副省长温国辉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义十分重大,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会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认真领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我省的实施办法,准确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和基本要求,把握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坚持“一个统一,五个同步”的基本思路,扎实推进。

会议强调,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突出工作重点,统筹做好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落实相关群体生活保障政策,严格控制人员编制等相关配套工作。扎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措施,确保资金到位,强化舆论引导,确保改革任务圆满完成。

公务员退休后的钱有什么变化?

根据最新政策,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

▲ 改革前退休的“老人”:保持原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 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 “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是什么?

怎么计算的?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岗位)和工作年限等确定,由省统一制定视同缴费指数表,其待遇水平将随职务晋升和任职年限的增长而增长。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3、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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