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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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本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财政部门建立起保障机制,改善乡村医生生活和工作条件。

据了解,本市目前有乡村卫生室2500多所,在岗乡村医生6000多人,他们大多数是“半农半医”的农村医疗服务人员。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改的深入推进,乡村医生队伍遇到年龄偏大、社会保障跟不上、医药卫生场所陈旧等突出问题。为改善他们的生活和工作现状,市委、市政府专门就此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和有关区县,建立完善了乡村医生和乡村卫生室保障机制。

一是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项目发放补助经费。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合理补偿。

二是将乡村医生纳入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乡村医生可根据个人缴费能力和参保意愿,按规定自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于年满60岁的乡村医生,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其养老待遇。乡村医生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和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

三是对村卫生室投保的医疗责任保险费用给予财政补贴。村卫生室统一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其费用由财政给予保障。

四是建立村卫生室运行保障机制。按照每年每所1万元标准给予运行补助,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的村卫生室所在及服务辐射的行政村,年集体经济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纳入市和区县财政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年集体经济收入不足50万元的,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由区县财政安排专项补助经费。目前补助资金和运行费用已拨付到位。

下一步,市区两级财政将整合资金,加大乡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扶持力度,把乡村医疗卫生事业与“美丽乡村”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相结合,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附: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

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计生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精神,织牢我市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现就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以为农村居民提供普惠可及、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合理规划配置乡村卫生资源,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保障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合理配置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

(一)村卫生室设置。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坚持政府主导、集体举办、财政补助、法律责任自负,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原则上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标准化的村卫生室;在服务半径不超过1.5公里、步行不超过15分钟的相邻行政村,可共建1所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80平方米。实施农村小城镇规划建设以及“撤村改居”的地区,要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有关要求,预留和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机构和人员管理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村卫生室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的原则确定村卫生室名称,有统一标识。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

2.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资料室,各室独立,符合医学服务流程规范及无障碍设计要求。供电、供水、供暖设施齐全,有夏季降温设施。

3.室容室貌清洁、整齐、温馨,在岗人员穿工作服。明确制度和职责并张贴上墙,便民措施到位,公示服务人员信息、服务时间、联系电话、服务承诺。

4.设置健康教育专栏,定期更新健康教育宣传内容。

5.设备配置符合市卫生计生委制定的村卫生室设备配置标准。

(二)乡村医生配置。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许可的人员不得执业。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以乡镇为单位确定乡村医生基本岗位数量,根据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综合平衡服务岗位资源,科学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乡村医生的标准配备,山区、路途偏远、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要结合乡村医生队伍现状,在保证服务需要和队伍稳定的前提下,逐步将乡村医生数量调整到合理规模。

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管理范围,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人员、业务、财务、药品和绩效考核等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一)职责安排。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中,乡镇卫生院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等综合服务,受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委托承担对村卫生室的管理、技术指导、绩效考核以及乡村医生的培训等职责;村卫生室负责开展行政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等工作,并执行乡镇卫生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制度要求。

1.加强人员管理。落实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两级管理制度。乡镇卫生院按照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乡村医生基本岗位数量,结合服务实际,确定村卫生室的卫生服务人员,本乡镇范围内各村卫生室之间可合理调配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后,乡村医生进入村卫生室执业。村卫生室实行室长负责制,全面负责村卫生室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和日常管理工作。

2.加强业务管理。乡镇卫生院负责指导规范村卫生室的业务工作。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的技术设备和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村卫生室要统一门诊登记、诊疗处方、转诊记录等各类表单,做到门诊有登记、用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病历书写符合医疗文书基本规范要求。加强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有关规定。

3.加强财务管理。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村卫生室要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以及资产登记工作。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品种以及收费价格,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财务管理培训和业务监管,乡镇卫生院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村卫生室的账目及收费情况,杜绝乱收费现象。

4.加强药品管理。村卫生室要建立规范的药品管理制度,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要加强村卫生室合理用药的培训指导和日常监管,保证农村居民用药安全。

5.加强绩效考核。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我市乡村医生考核有关规定制定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制度,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乡镇卫生院在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围绕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情况等内容,定期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动态调整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区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村卫生室的人、财、物全部纳入乡镇卫生院管理的紧密型一体化管理模式。

(三)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范围,逐步实现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信息化管理,建立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的医疗保险结算关系,依托信息技术对乡村医生服务行为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五、逐步实施村卫生室医疗保险门诊报销制度和基本药物制度

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选取乡村卫生服务已实行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宝坻区作为试点,开展村卫生室医疗保险门诊报销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建立一般诊疗费制度。其他区县要积极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在此基础上逐步开展村卫生室医疗保险门诊报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建立一般诊疗费制度。

(一)推进村卫生室医疗保险门诊报销。农村参保居民在实行医疗保险门诊报销的村卫生室就医时,需提交本人社会保障卡,作为实名就医和医疗费报销的凭证,报销政策按现行医疗保险报销政策执行。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超过起付标准属于医疗保险分担部分的医疗费,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总额控制的规定按月划拨给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结算。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具体的村卫生室医疗保险门诊报销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基层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额度。

可采取手工理票方式为农村参保居民提供报销服务,试点开展“乡医医保通”移动手持终端方式支付结算报销。市人力社保、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协调电信运营商为试点地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乡村医生配备“乡医医保通”移动手持终端,并提供优惠通信、流量资费等服务。

(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定额补助。在试点地区的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乡村医生使用的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为保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不降低,以乡镇为单位,以在岗乡村医生数量为依据,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对村卫生室核定定额补助。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的服务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后,将补助经费发放给乡村医生。定额补助资金纳入区县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三)建立一般诊疗费制度。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建立一般诊疗费制度。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和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已合并费用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按照综合考虑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原则,一般诊疗费标准确定为10元,其中医疗保险支付80%、个人支付20%,一般诊疗费作为诊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总额控制范围。市卫生计生、人力社保部门共同确定实行一般诊疗费制度的村卫生室名单,并加强收费监管,确保运转规范。

六、完善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补偿保障政策

(一)实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市卫生计生委明确由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乡镇卫生院核定各村卫生室的项目任务量,乡镇卫生院负责对乡村医生开展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拨付相应补助经费。按照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原则,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发放补助经费,对于乡村医生承担的项目,原则上将此项目经费的80%按月发放给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后发放余额。区县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村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相应补助资金的落实。

(二)完善社会保险政策。乡村医生可根据个人缴费能力和参保意愿,按规定自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所在地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参保缴费。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其养老待遇。

乡村医生应按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和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

(三)提高乡村医生防御医疗风险能力。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乡村医生医疗责任风险防范。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以村卫生室为单位统一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以保障乡村医生的正常执业活动。村卫生室投保医疗责任保险费用,由区县财政给予保障。

(四)村卫生室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村卫生室用电参照城市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电价格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调整我市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电价格有关规定,对村卫生室用电执行居民电价。村卫生室应加强用电管理,确保具备单独计量条件。

(五)建立村卫生室运行保障机制。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每年每所1万元的标准,安排村卫生室的运行费用补助,用于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发生的水、电、采暖、通信、工本费用,以及必要的常规诊疗设备更新费用。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的村卫生室所在及服务辐射的行政村,年集体经济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纳入市和区县财政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与区县规定的分担比例,及时足额安排村级组织运转配套资金。村卫生室所在及服务辐射的行政村,年集体经济收入不足50万元的,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由区县财政安排专项补助经费。已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负责其有关运行费用的统计和申领工作。

实施农村小城镇规划建设以及“撤村改居”地区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参照上述补助政策执行。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市卫生计生委确定全市乡村医生培训总体要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乡村医生年度培训计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训练,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保证乡村医生每年至少接受2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定期例会等形式,积极开展乡村医生业务指导,提高乡村医生的农村常见病和多发病诊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安排岗位技能培训的机构,由市人力社保局按照规定给予定向就业培训补贴。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掌握辖区内乡村医生执业动态情况,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从当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也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

(三)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鼓励在岗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并可结合乡镇卫生院服务需求,按照合同制聘用程序优先聘用。结合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八、做好组织保障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县人民政府是积极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和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作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纳入政府管理和责任考核目标,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全面落实村卫生室的机构设置、人员准入、业务培训和规范管理,完善乡镇和村两级农村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督促落实各项服务任务。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相关补助政策。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乡村医生培训经费的落实和管理监督,将村卫生室纳入医疗保险门诊报销范围。市人力社保、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订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落实村卫生室的用电价格调整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制定实施细则。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本意见印发90日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三)落实资金投入。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扶持力度,确保乡村医生各项补助资金和村卫生室运行经费的及时拨付到位与专款专用。加强经费使用监督管理,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拒绝支付各类补偿经费,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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