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天津养老金并轨方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根据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实施范围
此次改革的范围包括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于目前尚未完成分类改革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完成分类改革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应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央国家机关所属驻津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可以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缴费基数之和。机关、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单位缴费比例为20%,工作人员缴费比例为8%。
个人应纳入缴费基数的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按照工作人员本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退休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计算并核定养老待遇,自退休审批次月起发放。
(一)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n/Cn-1+Xn-1/Cn-2+Xn-2/Cn-3+......+X参保当年/C参保上一年)/N实缴;Xn、Xn-1、......X参保当年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上一年至参保当年本人缴费基数,Cn-1、Cn-2、......C参保上一年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参保上一年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度数。
在计算本人养老金时,每一年度的缴费指数和平均缴费指数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缴费年限计算到年,不满1年的月份除以12,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二)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n-2/Cn-3+......+X参保当年/C参保上一年)/N实缴;Xn、Xn-1、......X参保当年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上一年至参保当年本人缴费基数,Cn-1、Cn-2、......C参保上一年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参保上一年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度数。视同缴费指数由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工作人员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因素另行确定。
在计算本人养老金时,每一年度的缴费指数和平均缴费指数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缴费年限计算到年,不满1年的月份除以12,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其中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年,不满1年的月份除以12,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对于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人员(10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人员(1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
A: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
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核定办法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9月30日及以前已经按有关规定退休(退职)的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继续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由原渠道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六、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退休补贴标准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七、基本养老金调整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我市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全市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八、统筹层次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集中管理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市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策、经办规程和管理办法。
九、基金管理和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统筹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统筹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一、职业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按8%的比例缴费,工作人员个人按4%的比例缴费,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的缴费比例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调整。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十二、关于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衔接问题
我市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停止执行。退休人员按照本意见纳入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符合本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和参保人员,纳入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参保人员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按照原政策个人缴费的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原结余基金并入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
十三、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政府给予补贴。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四、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创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拓展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功能,改革后的养老金通过社会保障卡实行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五、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中央国家机关所属驻津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实工作力量,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业务经办流程,完善服务设施,优化服务环境,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六、加强社会保险信息化能力建设
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以信息化手段支撑和优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宏观决策等工作,逐步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信息的共享机制,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
十七、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直接关系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本区域、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工作办法,厘清参保单位及人员范围,明确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加强资金保障,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安排,抓紧推动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参保缴费。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督查工作,建立工作调度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推动改革顺利实施。
(二)密切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顺利推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对各区县、各部门的工作指导,做好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要做好财政预算安排,督促各区县财政部门确保改革资金足额安排、足额到位;市编办要严格编制管理,抓紧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做好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舆情监控,及时掌握舆情动态,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宣传培训。市和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大力宣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全面解读各项政策,正确引导舆论,使职工群众全面准确了解政策、理解改革。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人员业务培训,深入学习相关政策,准确理解把握政策要点,熟练掌握经办流程,确保各项政策及时准确实施到位。
本意见自10月1日起实施,我市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9月30日